醫藥行業潛規則太多,這次長春長生事件成爲中國第二個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事件才過去多久,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剛解決,如今又遇到了長春長生事件,而且問題比之前的三聚氰胺事件更嚴重。

我有炒股,從11年開始,經歷了很多年的風風雨雨,看過很多次股災。我估計這次的長春長生事件比三聚氰胺要嚴重,因為真的毫無底線,人群太多。三鹿奶粉好歹也只是三聚氰胺多了點,也只是奶粉,不是必需品。疫苗是必需品,是國家出面的,這東西出現問題那等於,,,呵呵。估計長春長生的董事長下場會很慘,三鹿董事長田文華判的是無期徒刑,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長春長生的董事長可能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了,(我不是學法律的,這裡只是舉例),以下引用百度百科的內容。

醫藥行業潛規則太多,這次長春長生事件成為中國第二個三聚氰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的概括。

犯罪客體: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中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

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由此可見,從字面上看,“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那麼長春長生的疫苗損害了國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安全。疫苗難道不是基礎物質嗎?每個人都要打,是必需品,打完之後發現還不如不打。

醫藥行業潛規則太多,這次長春長生事件成為中國第二個三聚氰胺

長春長生是跑不掉了,難道整個醫藥行業就它一個害群之馬嗎?不是的,不說別的,大家都知道醫生開藥收回扣,醫藥業務員怎麼打理關係,這些新聞上都說了,我就不再舉例。今天網上有一則文章叫做“醫療保健行業銷售費用1772億元 研發投入319億元”,大家可以看看。是啊,不請主任喝酒藥賣不出去,主任喝完酒不管你藥好不好都要賣,最後虧的是咱老百姓。

目前董事長和4名高管被警方帶走,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不是說能帶走就帶走的,後續肯定還有爆料。

現在很多花大力氣做好事的企業很少,阿里幫助中國多少人實現了老闆夢,袁隆平一把年紀了還在搞海水稻,不說別的,醫藥行業裡投入最大,利潤最低的江蘇吳中,人家虧的本都沒有了。如今正在等待國家通過的抗癌藥就算通過了最多隻有1億的市場份額,人家投入研發就花了兩億多。這年頭誰敢真的去研發?我看著它股價從40跌到現在七塊錢,這就是真研發的下場。

醫藥行業潛規則太多,這次長春長生事件成為中國第二個三聚氰胺

相信國家會不斷的完善法制,鼓勵企業投入研發,相信黨和政府會處理一切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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