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後反被訛詐,按現行法律訛詐者該如何處理?

布袋7


近年來好心人救人反被訛詐的現象頻頻發生,例如最近發生的江西上饒3名學生攙扶摔倒老人反被其訛詐10萬元,蕭山一女子扶起摔倒大媽,被訛詐十幾萬,對方還稱上面有人!還有當年的南京彭宇案依然記憶猶新!救治弱勢群體本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可若是碰到了上述這種訛詐他人的卑劣手段,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呢?我們的法律給出了答案。


按現行法律規定,

如果發生扶老人被訛詐的案件,可依照民事糾紛處理。首先,我國《民法通則》中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項規定針對於有證有據的案件,對於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實施侵害的情況下,該項規定依然具有侷限性。法院也不能在被救助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判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針對此類案件,

現行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負擔原則。所以,如果碰到此類案件,一定要首先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讓對方拿出要你賠償的證據來。如果對方不能拿出證據,而事情的真相也很難查出,那麼直接判定救助者沒有法律責任,也不必承擔賠償。綜上所述,在案件無法證明的情況下,判定結果不能判決公平責任,而應是救助者無責任。
如果
情節嚴重到上升為敲詐勒索的案件,比如我們開頭提到的訛人不成,便稱上頭有人的案件。首先我們要知道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被救助者使用不正當手段要挾救助者來獲得賠償,那案件就得按照《刑法》來判處,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現實生活中如果碰到被他人訛詐的情況,我們莫要著急,法律會給我們提供強大的保障,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我們應該正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家中有老人的朋友們也應該注意老人的身體狀況和日常活動,做到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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