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企業成違建?萬典律師:我來幫你,增加兩千萬補償後圓滿結束

2016年12月萬典律師事務所王衛洲律師接到江蘇淮安一位姓胡的企業主的緊急電話,他在當地經營一個浴室,現在劃入徵收範圍內,但補償標準極低,無法達成一致,而最近當地政府部門已經認定他的浴室用房屬於違法建築,理由是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限期三日自行拆除,否則強制拆除,政府已經給他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三日之後強制拆除,而一旦被強拆,這個企業將沒有任何補償.他的一生心血將被毀滅,而目前的補償標準連市場價的十分之一都沒有,實在不甘心。

經過溝通王律師發現胡某的廠房雖然未辦理工程規劃許可,但不屬於違章建築,因為該廠房建設年代久遠,屬於生產必需,且辦理一定的用地手續,建設工程的問題主要原因是當時執法不到位所造成,所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應當認定為合法,王律師認為本案政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應當可以撤銷,而拆遷補償確實太低,應該按照市場價值補償,胡經理聽了律師的分析嗎,激動的說:王律師,我是看到您在淮安辦理的勝訴案例才找到您的,您是社會公認的良心派律師,您一定要幫幫我啊!胡經理請求王律師安排律師為其代理維權。

隨後萬典律師事務所王衛洲、陳海峰、劉磊、馮凱等資深律師召開了緊急研討會議,大家一致認為拆遷補償確實太低,而且這個徵收項目存在很多的違法問題,但關鍵問題是一定要保住胡x的廠房不被拆掉,一旦被拆形勢將對我方不利,於是大家擬定了初步方案,1、由資深律師陳海峰主辦此案,以最快的速度起訴立案,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並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政府停止執行,同時向政府部門發送律師函,告知行政處罰的錯誤之處,並要求保證委託人的程序權利,在訴訟期間暫緩強拆;2、立案之後展開調查取證,調查收集徵收項目在規劃、選址、程序、審批等各方面的違法性,提起行政夫複議、行政訴訟,向對方施加壓力;3、掌握主導權,建立協調渠道,力爭通過協商方式使當事人得到合理補償,這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將近兩千萬,必須要為其爭取到位。

隨即陳海峰律師攜楊勇等助手赴當地辦案,很快撤銷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申請停止強拆、律師函也相繼啟動,可是行政機關卻一直沒有給一個明確答覆是否停止強拆,在這樣的時間縫隙中,陳海峰律師經調查出徵收項目規劃、程序、審批、補償等方面諸多違法之處,且收集到相關證據。

回京後陳海峰律師同王衛洲律師立即針對本案進行研討,王律師指出:從目前來看已經超過三日,政府並未實施強拆,房子是保住了,下一步針對徵收項目違法的起訴要立即展開;等各項程序到位,相關部門應該會主動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到協商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爭取,當事人主張的利益過高的要予以勸解,陳海峰律師完全贊同,相關程序予以啟動,以場激烈的拆遷維權博弈站展開了,在訴訟過程中,因緊急情況需要,萬典律師事務所資深劉磊律師也參與本案的有關庭審。

萬典律師的介入為胡x的維權帶了希望,原本陷入絕望的案件一個個突破口相繼被打開,萬典律師啟動的程序有1、撤銷城管執法局對胡x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撤銷城管執法局對胡x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3、撤銷江蘇省政府作出土地徵收批覆、4、撤銷國土資源局同開發商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相關法律程序穩步進行,王律師與陳律師經過分析認為,這些案件我方均會勝訴,我方已逐步掌握主導權,可能不久徵收部門就會找當事人進行協商。

果不其然,徵收部門開始主動上門找胡經理進行協商, 經過充分協商徵收收部門認可胡x浴室的價值,雙方初步達成一致,萬典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赴當地同胡x一起與徵收部門進行了最終的協商,胡x認為徵收補償已經比較合理,自己的訴求已經實現,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胡x的臉上露出滿意的微笑。

隨後胡x撤回其在各級人民法院對政府的起訴,本案圓滿結束。

附相關裁判文書:

1、訴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合同案行政裁定書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蘇0812行初69號

原告胡x,(身份信息從略)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XX,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安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路6號。

法定代表人韓文軍,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林光洋,該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朱蘇寧,江蘇引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東永捷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海安路13號之一(自編A1棟)3503D。

法定代表人周勇,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邵軍,江蘇曙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訴被告淮安市國土資源局、第三人廣東永捷投資有限公司行政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7年3月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及證據材料及法律依據。本院於2017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胡x於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以已達成徵收安置協議為由,自願撤回該案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系其自願作出的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損害國家、社會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胡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負擔。

審 判 長 姚 偉

代理審判員 劉斐然

人民陪審員 馬月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 瑩

2、訴江蘇省政府行政複議案裁定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蘇01行初268號

原告胡x,(身份信息從略)

委託代理人XX,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1101201610784412。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1101200910798101。

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吳政隆,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代省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x訴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複議一案中,原告胡x與當地政府達成庭外和解,認為沒有繼續訴訟的必要,向本院提交了書面撤訴申請,自願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確係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胡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負擔。

審 判 長 李 兵

人民陪審員 甘立宇

人民陪審員 姜 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 笑

3、訴城管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案裁定書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蘇08行終8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胡x,(身份信息從略)

委託代理人XX,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淮安市淮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區淮城鎮西門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德飛,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徐丙年,該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金髮,江蘇山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胡x因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2016)蘇0803行初6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胡x以行政爭議已經解決為由,於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其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該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合法權益,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胡x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胡x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孫聶娟

審 判 員 張清仕

代理審判員 王伏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高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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