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从李志的这次维权说起,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国内音乐版权维权这么难?

今年年初《明日之子》全国巡演,毛不易未经授权翻唱了李志的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被李志团队多方抗议之后,毛不易在微博道了歉。

无独有偶,第二季邱虹凯又在《明日之子》的节目中,未经授权翻唱了离职的《天空之城》。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这下李志真的是坐不住了,直接发微博称将通过法律途径,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元侵权费用,他声明:其中100万是因为毛不易唱了他的歌,100万是因为邱虹凯唱了他的歌,最后100万是帮其他被侵权的歌手索要的,现在仍然在维权中。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音乐著作权现状——乱

戴荃演唱的《悟空》,同样是被各大媒体节目翻唱,但是很少得到授权,歌词甚至还被某宝商家做成了各种周边产品。但是侵权案件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让戴荃也觉得非常无奈,他直言道:“音乐版权,不该如此被肆意轻贱!

不仅个人歌手对于音乐著作权的纠纷不断,几大音乐平台(如网易云、qq音乐等)关于歌曲“独家版权”的诉讼也没有停过。

为了缓解这场纷争,同时也为了音乐市场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了几大音乐平台及唱片公司,开放了音乐的版权市场,到2018年2月,网易云音乐与qq音乐已经共享了99%的音乐版权。

同时,让大部分的歌手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价格及使用由这一组织统一安排和分配,同时帮助歌手积极地维护著作权。

这样的安排似乎是规范了整个音乐市场,但是现实状况真的如此吗?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实际上,音著协的规范还是没有规范流程化,还出过很多乌龙事件。

李志就是个典型例子,他并不是音著协的会员,李志的歌曲版权向来由自己管理,并没有交给音著协。

曾经有一次李志在自己的演唱会上唱自己的作品,却被音著协要求支付版权费用,后来一查才知道他根本没有加入音著协,也是让人很头疼了。

并且音著协对于使用歌曲版权的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收多少钱由音著协“自己说了算”,从定价到使用都可以不经过创作者本身来执行。

如此混乱的版权管理现状,让音乐人就像在音著协和无良使用者的夹缝中,艰难求生。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音乐著作权的维权成本太高,回报率太低

音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证明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案件证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这就使得维权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

其次,侵权人数多,诉讼时间长,一般都需要1-2年,这也导致了时间成本就很高,花费的律师费用也很高。结合上一点,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大小不易证明,一般得到的回报也很少。

李志曾经在对于酷狗音乐的诉讼案件中,得到的回报只有2万元左右,而时间长达二年,即使不算时间成本,请律师和其他的费用加起来,还倒亏1661元,这也是大多数音乐人的无奈之处。

那么,关于音乐著作权的赔偿,法律上怎样规定的?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定额赔偿标准。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所以也可以从中看出,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是有很大的变动空间,而且和证据息息相关,不易确定的。

对于音乐著作权被使用了,可以用协商或者诉讼的办法解决。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是刑事犯罪,需要拘留的哦!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著作人的维权为何这么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著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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