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爲何這麼難?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從李志的這次維權說起,我們來分析一下——為什麼國內音樂版權維權這麼難?

今年年初《明日之子》全國巡演,毛不易未經授權翻唱了李志的歌曲《關於鄭州的記憶》,被李志團隊多方抗議之後,毛不易在微博道了歉。

無獨有偶,第二季邱虹凱又在《明日之子》的節目中,未經授權翻唱了離職的《天空之城》。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這下李志真的是坐不住了,直接發微博稱將通過法律途徑,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元侵權費用,他聲明:其中100萬是因為毛不易唱了他的歌,100萬是因為邱虹凱唱了他的歌,最後100萬是幫其他被侵權的歌手索要的,現在仍然在維權中。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音樂著作權現狀——亂

戴荃演唱的《悟空》,同樣是被各大媒體節目翻唱,但是很少得到授權,歌詞甚至還被某寶商家做成了各種周邊產品。但是侵權案件的數量之多,範圍之廣,讓戴荃也覺得非常無奈,他直言道:“音樂版權,不該如此被肆意輕賤!

不僅個人歌手對於音樂著作權的糾紛不斷,幾大音樂平臺(如網易雲、qq音樂等)關於歌曲“獨家版權”的訴訟也沒有停過。

為了緩解這場紛爭,同時也為了音樂市場有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2017年9月,國家版權局約談了幾大音樂平臺及唱片公司,開放了音樂的版權市場,到2018年2月,網易雲音樂與qq音樂已經共享了99%的音樂版權。

同時,讓大部分的歌手加入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版權價格及使用由這一組織統一安排和分配,同時幫助歌手積極地維護著作權。

這樣的安排似乎是規範了整個音樂市場,但是現實狀況真的如此嗎?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實際上,音著協的規範還是沒有規範流程化,還出過很多烏龍事件。

李志就是個典型例子,他並不是音著協的會員,李志的歌曲版權向來由自己管理,並沒有交給音著協。

曾經有一次李志在自己的演唱會上唱自己的作品,卻被音著協要求支付版權費用,後來一查才知道他根本沒有加入音著協,也是讓人很頭疼了。

並且音著協對於使用歌曲版權的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收多少錢由音著協“自己說了算”,從定價到使用都可以不經過創作者本身來執行。

如此混亂的版權管理現狀,讓音樂人就像在音著協和無良使用者的夾縫中,艱難求生。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音樂著作權的維權成本太高,回報率太低

音樂著作權侵權的證據證明畢竟不同於一般的案件證據,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由於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複製性的特點。這就使得維權本身就有一定的難度。

其次,侵權人數多,訴訟時間長,一般都需要1-2年,這也導致了時間成本就很高,花費的律師費用也很高。結合上一點,證明自己受到的損失大小不易證明,一般得到的回報也很少。

李志曾經在對於酷狗音樂的訴訟案件中,得到的回報只有2萬元左右,而時間長達二年,即使不算時間成本,請律師和其他的費用加起來,還倒虧1661元,這也是大多數音樂人的無奈之處。

那麼,關於音樂著作權的賠償,法律上怎樣規定的?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因侵權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從不同角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等。

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侵害,以填補損害為主。通常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4、適用最高法院會議紀要的定額賠償標準。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評估、鑑定等方法也可以用於賠償計算。

所以也可以從中看出,賠償的計算方法還是有很大的變動空間,而且和證據息息相關,不易確定的。

對於音樂著作權被使用了,可以用協商或者訴訟的辦法解決。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是刑事犯罪,需要拘留的哦!

李志告《明日之子》侵權,音樂著作人的維權為何這麼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著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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