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癮君子」販運毒品獲刑

臨高縣3男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2年,多年後不僅復吸,還走上販毒之路。近日,省二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某玉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王某責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8000元。宣判後,3人表示不上訴。

2016年11月23日,鄰村男子龐某(另案處理)聯繫王某二購買15小包約15克海洛因,王某二要求王某責幫其送“貨”,並將王某責送到鄰村交易。王某責收取6000餘元,將15小包海洛因交給龐某,交易完成後又將6000餘元交給王某二。

2016年12月,王某二家蓋房屋,王某玉、楊某(另案處理)等“癮君子”到王某二家幫忙幹活,期間,王某二拿出毒品犒勞他們。12月15日,王某二拿出毒品與王某玉、楊某吸食時,稱聯繫澄邁的吳某(另案處理)購買,但吳某一直不接電話,想讓王某玉幫忙聯繫,王某玉表示同意。經王某玉電話聯繫後,吳某同意在澄邁縣交易。

12月15日19時,王某二駕車載王某玉和楊某來到澄邁,沒過多久吳某也駕車趕到,王某玉坐上吳某的車後,吳某拿出海洛因給王某玉“試貨”,王某玉將海洛因拿下車交給王某二,王某二表示滿意,最終雙方以11.3萬元的價格成交。

2016年12月16日凌晨,王某二等人返回臨高縣途中被民警攔截抓獲,查獲1塊淨重為350.07克的海洛因,並在挎包內查獲王某二自帶的1包淨重為7.32克的冰毒。

省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二與王某玉以販賣為目的,購買並運輸350.07克海洛因,王某二還獨自販賣、運輸7.32克甲基苯丙胺,王某二與王某責共同販賣並運輸約15克海洛因給他人,3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王某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王某二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屬於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二出資並指使王某玉聯繫上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依法予以懲處;王某責按照王某二的指使運輸、販賣毒品,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省二中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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