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臨時工,幹了11年沒有編制還有必要堅持下去嗎?

事業單位臨時工,幹了11年沒有編制還有必要堅持下去嗎?

其實在事業單位幹臨時工更久的大有人在,別說11年,15年20年甚至趕到退休的都有,有的籤的還是勞務派遣的合同。

現在已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經並軌,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退休也是領養老保險的,如果你不計較工資比在編或正式工低,可以考慮繼續幹下去,一來穩定,二來五險一金有保障,雖然低一點,但蚊子肉也是肉,總比沒有好。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就是說,像你這樣已經在一個單位幹了十一年的,不論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已經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且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如果拒絕,按照勞動法規定,將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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