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界定法益概念 指引刑法現代化

◇恰當的法益設定能夠讓刑法保障非常安全。

◇法益是現代刑法學中不可或缺的理論基石,在不同的理論位置上形成了各種更具體的概念:包括犯罪對象、行為對象,犯罪客體,犯罪構成、犯罪成立等;不能在司法實踐中脫離危害行為或者危害後果認定法益或者犯罪客體。

◇法益概念的設定,強調刑法對個人自由發展和健康社會制度功能的保障,指引刑法成為有理想、有底線、有擔當的法學。

“法益”,這個來自外國的概念現已為中國刑法界所普遍接受,但是,刑法學術界對於“法益”的準確內涵及其意義仍然存在著許多爭論。在此,試圖通過說明法益在刑法理論中的位置與作用,希望在明確法益概念的同時,推動我國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的進步。

法益的概念與實質

就概念而言,學術界一般同意法益就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有爭論的主要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麼。

其實,這個問題不是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才提出來的,而是在法律制定之前或者制定期間就先產生了。而今,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麼的問題只能由立法者回答,並且,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就已經回答了。在刑法中,沒有回答甚至回答含糊的法律規定,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的。

對於什麼利益可以受刑法保護和什麼利益不受保護的問題,尤其是刑法是否只可以保護有物質損害表現的利益,而不可以保護諸如“義務”“規範”這樣的非物質性利益的問題,刑法學歷史上曾經發生過“法益保護說”“法益侵害說”與“義務違反說”“規範違反說”之間的爭論。目前,這個爭論已經取得了比較令人滿意的結論,即“法定義務違反說”:在法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只有同時違反法定義務的,才能受到刑罰的懲罰;在僅僅違反義務的情況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時,才能受到刑罰的懲罰。這個結論之所以比較令人滿意,是因為堅持了罪刑法定原則,既明確了利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受刑法保護,又保證了刑法僅僅對法律有明文規定的那部分非物質性利益提供保護,實現了刑法對現代社會提供充分而不過分、完整而不多餘的法治保障。在現代刑法制度中,這樣設定的法益是恰當的,由此建立起來的刑法保障是非常安全的。

在刑事司法中,查明並認定違法行為是否具有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是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關鍵條件。在現代有影響力的刑法學理論中,對這個條件都有明確的要求,只不過在使用的概念、在理論體系中所安排的位置,以及該概念的理論功能即所發揮的作用方面,會存在一些不同的安排。例如,在德國刑法理論中,這個概念通常被稱為“法益”;在英美刑法理論中,這個概念經常被稱為“損害”;在前蘇聯刑法理論中,這個概念一般被稱為“(犯罪)客體”。這些不同的概念有著各自產生的基礎,但是,在表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這一點上,都發揮著基本相同的作用。

在刑法理論體系中,大致說來,主張實質犯罪概念的理論,首先會在犯罪概念中要求法益,目的主要是說明刑罰懲罰的正當性,即對犯罪適用刑罰就是為了懲罰和防止給國家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不過,在不明確主張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理論中,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條件,並且通常是首要條件。在明確主張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理論中,在犯罪概念中要求法益,試圖發揮的是限定刑罰適用的作用:沒有給法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就不能受到刑罰懲罰。在這種理論要求的具體犯罪構成條件中,一個行為具有侵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屬性,在考察是否構成犯罪的過程中,往往不再作為一個單獨的條件,因為實施了受到刑罰威脅的危害行為或者造成法律所禁止的結果,就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主張形式犯罪概念的各種理論,尤其是各種現代有體系的理論,都是主張罪刑法定原則的。這些理論在犯罪概念中一般不再明確要求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大多數理論甚至在不討論犯罪概念的情況下,直接討論構成犯罪的各種條件。法益概念在這些刑法理論中被淡化,使得法益概念在“入罪”意義上似乎表現了脫離刑法理論而成為政治社會理論概念的趨勢,因為反正在經過立法討論後製定出來的法律條文中,每一種清楚地被禁止實施的行為都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具體法益。但是,在這些理論中,法益仍然穩固地在“出罪”的意義上形成了排除刑事責任各種根據的基礎,因為符合刑法規定的行為卻不能或者不必受到刑罰懲罰的原因,只能是因為這些行為是國家認為在當時當地對特定利益的侵犯是正確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

法益在刑法理論中的位置與作用

各種刑法理論,尤其是外國刑法理論的形成和發展,有其各自獨特的社會歷史政治背景。但是,這些理論在中國的借鑑和運用,必須根據中國的社會歷史政治環境加以檢驗。在主張形式犯罪概念的各種刑法理論中,在“入罪”方面淡化法益的理論安排,如果沒有在政治社會理論中得到相應的補充並與法學和刑法學形成互補,那就很容易產生掩蓋法律、刑法和犯罪的社會政治意義的後果。從刑法學理論本身來說,完全淡化法益的理論安排也明顯是有缺陷的。法益理論,尤其是犯罪客體的理論,在說明刑法分則體系的組成根據,在判斷危害行為和危害後果的種類,在區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刑事責任,在說明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乃至說明緩刑、減刑、假釋的根據時,更不用說在構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整個排除刑事責任根據的體系中,都還是刑法學中不可或缺的理論基石。

我國刑法已經確立罪刑法定原則,但我國刑法仍然規定著實質的犯罪概念,我國的社會政治歷史情況決定了我國的刑法學理論不能完全按照某種既有的模式發展,必須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對於法益在刑法學理論體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我們只能根據中國社會和法治發展的時代要求和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地進行安排和說明。在思考和安排法益在刑法學理論體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時,以下為現代刑法學普遍接受的理論要點必須得到充分的重視:

第一,法益,也就是犯罪客體或者損害,仍然是說明刑事立法意圖非常方便的理論概念。在刑法學中的重要理論——犯罪構成理論中,法益對於說明構成犯罪所有條件已經齊備,仍然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概念。作為一般概念,法益在排除刑事責任的基礎中,仍然具有非常便捷的強大說服力。

第二,嚴格地說,法益和刑法法益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法益作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通過具體法律保護之後,當然可以形成刑法法益、民法法益等不同的法益種類。刑法法益與其他法益不是非此即彼的截然分開的關係。刑法是萬法之盾,為所有法律保護的利益提供最後的保障。成為刑法法益的條件,在程序上必須經過立法機關的決定即“法定”。立法機關從來不會籠統地把一個範圍內的全部法益不加限定地全部規定為刑法法益,而總是針對特定的危害行為、後果、心理狀態、特定情節,有選擇地對特定領域的法益提供特定的刑法保護。在內容上,關於何種法益在何種條件下應當成為刑法法益的問題,刑法學、犯罪學,甚至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乃至哲學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見解,但最終的確定,只能通過人民民主制度,在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序中確定。企圖用像切蛋糕一樣的方式分割法益來確立刑法法益範圍的做法和思路,在法學和社會科學的學術進步中尚未得到可靠的證明,在人民主權和民主發展的歷史實踐面前也沒有展現出成功的表現。

第三,在現代刑法學中,“法益”這個概念,由於在理論體系的各個部分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已經分化並通過各種補充而發展為需要更準確表述的一些具體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應當是這三種:一是表明具體犯罪構成保護對象的“法益”。這個概念靜態地說明著犯罪行為不得侵犯的具體對象,發揮著一般預防的警戒作用,刑法學理論通常在各自設定的條件下把這個概念稱為“犯罪對象”或者“行為對象”。二是作為犯罪構成條件之一的“受到侵害的法益”的概念。這個概念動態地說明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但還沒有說明犯罪構成的所有條件已經全部具備,著名的四要件理論清楚地把這個概念稱為“犯罪客體”,表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法益的另一種說法)已經為犯罪行為所侵害。三是說明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已經全部齊備但是還沒有考察這種齊備是否具有違法性的階段性評價。這個概念完整地說明了一個行為已經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即“入罪”的各種條件,刑法學理論有點不是特別清晰地把這種狀態稱為“犯罪構成”。說它不是特別清晰,不僅是因為有些刑法理論因此就主張“犯罪構成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而且是因為這種概念和這種理論沒有清晰地為犯罪構成條件齊備的狀態留下法律規定和社會可以容忍的排除違法性即“出罪”的機會和可能性。因此,現代刑法學發展出了“犯罪成立”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之後,“犯罪成立”的概念不僅完整地說明一個行為被宣佈為犯罪的全部理由,而且表明了該行為不具有法定的或者可以為社會所容忍的排除違法性的狀態,從而為“法益”概念的完整表達及其在理論和實踐中的貫徹,提供了更好的範圍和前景。

第四,應當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益是不可能單獨地,特別是在脫離危害行為或者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被認定的。法益只能在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侵害下或者在刑法禁止的危害結果的表現中,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具體顯示出來。對於“法益”概念在整個法律制度中產生和認定的全過程來說,應當承認,法益在立法階段中是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但是,在司法階段中,法益,尤其是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和這種侵害是否具有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性質,只有在犯罪構成條件全部齊備並且不具有排除違法性理由的條件下,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得到確立。因此,法益,也就是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中,雖然可以在刑法理論中單獨說明,但是,不宜在認定過程中單獨考察,而應當和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一起,有區分但又是在一個統一的要件中完整地加以考察。這就是犯罪的客觀要件,任務是說明具體是什麼法益或者客體,通過什麼行為受到侵害,造成了什麼樣的危害後果。這樣的理論安排,才是準確反映司法實踐的經驗和完整體現理論邏輯的。

法益由於在刑法學理論各個部分的具體表現而形成的各種派生概念,並沒有否定法益在刑法學中應當形成一般概念的必要性與意義。法益的一般概念,對於刑法學的整體發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標定意義。例如,從形式上把法益稱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就強調著現代刑法學遵循法治原則的總方向,克服了在不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狀態下發展起來的以“社會危害性”為核心的舊式“犯罪客體”概念的理論缺陷。在強調法治的旗幟下,現代刑法學中的法益概念,不僅仍然可以吸收“社會危害性”的有利知識內涵,而且壓制住了其容易脫離規範限制而被濫用的危險。這樣,在法治原則下對“犯罪客體”概念的改造,更使得這個過去獲得的法學成果,能夠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中與法益概念兼容而煥發出新的理論光彩。

法益指引刑法現代化的發展方向

在現代刑法學中,德國學者羅克信教授提出了著名的法益定義:“法益是在以個人及其自由發展為目標進行建設的社會整體制度範圍之內,有益於個人及其自由發展的,或者是有益於這個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種現實或者目標設定”,強調刑法對個人自由發展和健康社會制度功能的保障。中國刑法學理論當然可以發展自己的法益概念。但是,筆者認為,從這個在內容上定義的法益概念中,我們可以認識到現代刑法學具有以下主要發展方向:

第一,現代刑法學是有理想的法學。刑法學當然要發展和完善自身的理論體系,但是,刑法學絕不盲目追求學術。保障個人的自由發展,保障以此為目標的社會制度的建設,是規定和指引刑法學所有概念、理論、結構、制度發展的最根本的信條。對個人自由和健康社會制度的內容所做的思考,雖然不是刑法學的專利,但卻是現代刑法學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因為正確確立的這些內容,將作為“法益”而成為整個刑法體系的保障對象。

第二,現代刑法學是有底線的法學。刑法是整個法律制度的底線,在刑法後面就沒有任何法律保障了。至少從司法實踐的意義上說,“刑法保護是最高等級的法律保護”。由於刑法之後無退路,因此,刑法應當保護什麼,也就是刑法保護的法益應當是什麼,歷來是立法辯論和鬥爭的重要問題。法律規定是刑法嚴格自律的底線保障。應當指出,法益並不是靜止不變的。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個人對自身權益的更加看重,都推動著法益在數量、範圍和細緻程度上不斷地伸縮變化,推動著刑法的底線朝著有利於保障社會進步的法益設定方向發展。

第三,現代刑法學是有擔當的法學。作為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刑法具有奮不顧身的品格。在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時,刑法不顧由於剝奪自由、財產、資格甚至生命的刑罰而容易形成“惡”的形象,面對最兇惡最邪惡的犯罪行為挺身而出,為人民創設更多的個人自由,為社會創設更健康更合理的管理功能。有擔當的現代刑法,不再糾結於刑法條文的多少,只重視準確而恰當的刑法保護。有擔當的現代刑法,不再目光短淺地以法益是否機械地受到損害為標準發揮自己的作用,而是富有人性地判斷特定的法益損害是否為法律所允許或者社會道德所容忍。有擔當的現代刑法學,也不再拘泥於已經形成的刑法理論的概念及其含義,而是以社會共識的理想和觀念為信條,在必要時就創設新概念來表達新追求,修改舊概念以修正舊觀點,在新的社會實踐中總結和創設新理論,為法益提供符合時代要求的新保障。

(作者:希伯來大學孔子學院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世洲,來源:《檢察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