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獲改判

近日,嵊泗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經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獲改判,抗訴意見被全部採納,罪名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改為詐騙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增至四年六個月。

2016年7月中旬至8月22日,被告人陳某某為獲取高額酬勞,在明知上家“老馬”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使用從“老馬”處取得20餘張銀行卡,對詐騙所得錢款進行轉賬和取現。嵊泗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仍幫助他人對詐騙所得進行轉賬、取現,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以詐騙罪向嵊泗縣法院提起公訴。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採取偽裝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取現,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其從未與電信詐騙團伙成員聯絡,也不知道具體詐騙行為,沒有證據證實其與詐騙團伙成員有事前、事中的通謀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是詐騙罪共犯的證據不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嵊泗縣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在2014年以相同手法在相同區域幫助同一個上家“老馬”取款,並因此於2015年被重慶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後因羈押期限屆滿改為取保候審;其在本案的訴訟階段均供述稱,因前案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後,已知“老馬”讓其所取的錢為詐騙所得;其也多次從上家“老馬”處得知上游團伙實施詐騙,且其主動聯繫“老馬”後取得涉案銀行卡的時間早於詐騙犯罪既遂時間。故其主觀上明知上游團伙實施詐騙的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適用法律錯誤,遂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舟山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陳某某與“老馬”等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屬於事前與詐騙犯罪分子有通謀,事中其積極參與轉賬、提現環節,陳某某的轉賬、提現行為是整個詐騙犯罪得以順利完成的關鍵環節。同時鑑於電信網絡詐騙分工細化,陳某某對詐騙上線騙取被害人錢款方式的認知程度並不影響犯罪行為的成立,遂採納抗訴機關對本案定性提出的抗訴意見,並於6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糾正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撤銷原判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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