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區法院:法官奔走多方促案結 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不再難

“執行難”已成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頑疾,而涉黨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難度更大。家住淮南市潘集區袁莊的申請執行人馬某某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馬某某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卻遲遲不能兌現權利,只因被執行人潘集區建委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2016年5月13日21時許潘集區黃山北路東側商鋪發生火災。該火災造成馬某某被安置的潘集區黃山北路東側商鋪內物品損毀。8月30日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胡某某所用商鋪內兩輪電瓶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燃電瓶車自身和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後經鑑定,馬某某因此次火災造成的損失為190380元。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馬某某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潘集區建委與淮南中博公司簽訂潘集區黃山北路道路升級改造工程委託代建合同,委託方為潘集區建委,代建方為淮南中博公司。為安置潘集區黃山北路至北城市場段兩側自建彩板房經營戶,由淮南中博公司代建,在潘集區黃山北路東側(金格四海以北)地塊搭建臨時彩板房。該臨時彩板房無建設手續,未經消防部門驗收。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胡某某將兩輪電瓶車電氣放在商鋪內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火災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馬某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潘集區建委作為涉案彩板房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將無合法建設手續,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及各商鋪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離的房屋出借給他人使用,也是火災蔓延擴大的原因之一。因此,潘集區建委對本次火災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對馬某某造成的損失應負適當的賠償責任。依法判處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79959.6元;被告潘集區建委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19989.9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方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

2018年3月9日,馬某某向潘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潘集法院執行庭在瞭解案件詳細情況後高度重視,多次聯繫被執行人,告之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同時結合“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以來我院開展的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專項活動,向潘集區建委送達執行文書,與潘集區建委負責人進行聯繫,做釋法析理工作,目前,潘集區建委已主動將全部賠款打到法院賬戶,兌現判決內容。其中胡某某涉及的四起系列案件因拒不履行被法院依法拘留後,積極與申請人聯繫,當場履行5萬元,剩餘的20萬分四個月償還完畢。

至此,這起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的圓滿化解。

2018年上半年,潘集法院執結了5件涉黨政機關案件,涉案標的額500144.81元,執行案款落實到位,已全部結案。

通過執結涉黨政機關案件,不僅樹立了司法權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為該院全面落實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規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嶽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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