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爆炸致5歲女孩八級傷殘,索賠175萬元 三星:電池非原產

三星Galaxy Note系列手機曾被曝出電池爆炸事故。時至今日,一些購買該系列手機並出現電池爆炸事故的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仍無結果。

來自貴州的馮玲玲在2016年的時候購買了一部三星Galaxy Note4手機,沒想到在夜間充電時電池爆炸,將年僅5歲的女兒小葉臉部、手部燒傷。經鑑定,小葉的燒傷屬八級傷殘。

在協商維權無果後,馮玲玲以女兒名義將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通信)、天津三星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視界)、貴州飛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達)、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天太力)告上法庭,索賠人民幣175.7萬餘元。

7月26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在大寺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因原告索賠的金額髮生變化,被告一致提出需要延期審理,法院決定於8月21日再次開庭。

手機爆炸致5歲女孩八級傷殘,索賠175萬元 三星:電池非原產

▲小葉臉上留下的疤痕。家屬供圖

充電手機凌晨爆炸燃燒

5歲女兒被燒致八級傷殘

馮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手機是他在2016年8月20日買的。當時,他來到被告貴州飛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機連鎖店,店員向他推薦三星Note4手機,他便支付2699元的全款買了一臺。

之後,他一直使用這部手機,直到2017年3月9日凌晨,手機電池在充電時發生了爆炸。馮先生回憶,前一天晚上11點多他們才睡的,凌晨4點左右,“砰的一聲爆炸”將他們驚醒。他看到一大團火燒在女兒脖子上,沒顧上開燈,他用手將火拔掉。開燈後,他看到手機電池爆出來燃燒,女兒滿臉漆黑,手也燒傷了。

馮先生立即開車將女兒送往安順市人民醫院救治。路上的半個多小時,女兒一直在哭,“因為她滿臉是傷,很疼的。”醫院診斷,馮先生的女兒小葉為火焰燒傷TBSA3%淺二度:顏面部,雙手。女兒入院36天。出院醫囑為繼續治療,半年內避免陽光照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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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對小葉的傷情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認為小葉是因爆炸燒傷致面部多發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50平方釐米以上,屬於八級傷殘。

馮先生告訴記者,因女兒年齡尚小,康復事宜及顏面部、雙手的瘢痕等治療,均需要等到女兒成年後才能進行,在此期間,女兒將常年忍受顏面部、雙手傷痕給她帶來的影響和傷害。

三星提交證據:

此機器使用電池非三星生產

馮先生回憶,事發第二天,他去找手機經銷商,對方提出要先看一下購機發票。他回家去拿了發票,對方看後確認,手機是從其店裡購買。當天下午,被告飛利達公司來醫院,墊付了一萬元治療費,之後又墊了一萬元。

馮先生說,事發後,他們也曾向這些被告提出協商解決,但是,被告均沒有協商解決的態度,尤其是三星方面,百般推諉,始終未能拿出自己作為國際知名公司應有的責任和擔當。

他回憶,2017年6月份,他才在北京見到三星方面的人。“對方就耍賴,讓他們拿手機檢測,他們也不拿去檢測,手機至今一直在我手裡。”

在今日法庭組織的交換證據的程序中,被告提交了“貴州NOTE4電池燃損事故說明”,上面記錄的“處理經過”是——

3月11日,三星維修站訪問安順醫院,當面撕掉電池標籤後再次拍攝照片後,故障機返還顧客;

“真偽判斷結果”是:依據照片判定結果,此機器使用電池為非三星生產電池。

“連後蓋都沒有打開過”,馮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手機購買後,他並未進行過拆卸,也未曾維修過。

今日出庭應訴的飛利達公司相關負責人馬女士表示,其公司的進貨、銷貨等所有一切都是正規的,不存在更換銷售手機電池的情況,馮先生所購手機是經其確實的、原裝未拆的。

賠償金額增加到175.7萬

法官責令被告傳閱傷者圖片

馮先生對紅星新聞記者說,購買手機前,他也曾聽過三星Note系列手機發生電池爆炸事件,“但是我想,不可能我這麼倒黴,會發生在我身上,所以就買了。”

令他心寒的是,事發至今,三星公司方面未看望過女兒,也未支付過任何費用。2017年12月,他們將前述的三星通信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共計175.7萬餘元。

手機爆炸致5歲女孩八級傷殘,索賠175萬元 三星:電池非原產

▲小葉手上留下的疤痕。家屬供圖

他解釋,被告三星通信為事發手機制造商,被告三星視界為事發手機電池製造商,被告飛利達為事發手機經銷商,手機是飛利達從被告普天太力處購得並銷售的。

原告請求法院責令三星通信支付小葉殘疾賠償金241668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交通費7284.5元、後續治療和康復費用300000元;懲罰性賠償1105105元。其他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懲罰性賠償,馮先生的代理律師解釋,在本案之前,已經發生過三星手機電池爆炸的情況,各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導致原告在本案中嚴重受傷,各被告具有主觀惡性,應當承擔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而且,三星方面未對此事進行任何的道歉和反思。

今日庭審中,原告依據新公佈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變化,將賠償金額由原來的169.4萬餘元,增加到175.7萬餘元。因為賠償金額髮生了更改,被告一致提出延期審理。法官同意了被告的請求,但當庭責令被告代理人及其旁聽人員仔細傳閱小葉受傷及治療後的照片。法官在庭審中表示,“我希望,在這個案件中,不要過多的運用訴訟技巧,多就事實進行舉證,畢竟有受害者。”

今日(7月2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就此案聯繫了三星方面的相關公關人員,對方表示要先了解一下再做回覆,但截止發稿時,記者未收到對方回覆。(文中小葉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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