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註冊商標?千萬別踩「不良影響」的雷區!

想註冊商標?千萬別踩“不良影響”的雷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說公序良俗原則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是作為一條底線而存在的。

在商標界,這條底線也同樣適用,在現行「商標法」中,公序良俗原則主要是體現在其第10條第1款第8項,該項法條明確規定了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但同時, 正是因為“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良影響”本身並不是內涵和外延十分明確的法律概念,因此雖然具備了很大的法律彈性,但在司法實踐上也一直存在各種分歧與爭議。為了在申請商標時能夠第一時間避開“公序良俗”相關的風險,我們不妨先來梳理一下所謂“不良影響”的種類。

按照「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規定,對“不良影響”大約細分了十種具體情況,但如果要方便記憶和理解,按照性質分為四類即可:

“不良影響”的分類

1.政治因素類

主要包括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黨政機關、政府機構、軍隊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內部職務的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有損國家尊嚴和形象,有政治含義的數字的,以及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等一下反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名稱相同近似的標記。

舉個例子,“八陸菌”顯然是一個申請人臆造的詞彙,這個詞彙被申請人申請在第29類商品選項的“幹食用菌”等商品上註冊使用。但正是因為讀音與“八路軍”諧音,而被商標審查人員認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因此說明,要想商標順利過審,在取名時

一定要具備政治敏銳度,不要打帶政治因素的擦邊球。

而除了歷史層面之外,理論層面也是需要考慮的地方,比如曾經有個商號名為“第一世界”的企業,想把自家商號註冊為商標使用,但第一與世界的組合,不僅不是臆造詞,更含有某種指向性的政治背景意義,是一種政治理論中的概念,而這樣的詞組如果當作商標使用,久而久之必然會產生第二含義,從而淡化其原有的政治意義,因此也被認定為會產生不良影響的。

2.宗教因素類

主要是指商標標記會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包括使用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宗教活動場所、地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各大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等。

比如有一家公司曾在第10類商品選項“子宮帽、避孕套”等商品上申請註冊英文商標“Madonna”,商標局就認為該商標中文譯為

“聖母瑪利亞”,是基督教崇拜的偶像,用於性用品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而被駁回。

雖然連著名歌星麥當娜都是這個名字,但商標局審查員仍然會考慮其第一含義判斷其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而同時,與宗教有關係但聯繫不緊密的、已泛化使用的或者含義已經改變的名稱或標記又是能夠註冊成功的,比如佛手(已具有其它含義)、太極(道教重要標記,但使用已泛化)等。

因此,對於申請人而言,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宗教知識,更重要的需要判斷商標的經驗,才能做好策略性的繞開和躲避,從而提高商標註冊的成功率。

3.文化傳統類

主要指可能對我國政治、宗教與民族之外的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標記。

譬如東北出名的說唱藝術“二人轉”

,曾經有人心血來潮將“二人轉”申請註冊在避孕套等商品上,試圖通過字面含義營造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效果。

但因為“二人轉”本身已經是受眾範圍很廣的藝術形式,而如果作為商標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顯然是有損這種民間藝術的正面形象,因此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也在情理之中。

4.社會風俗類

這一類被駁回商標,我們在商標代理中通常見到的情況是:商標局以申請商標“格調不高”為由認定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

算起來這是近幾年的商標審查中出現的一種比較新的駁回理由,不過也還是不難總結其規律的:一些帶有貶義的日常生活用語最容易被認為“格調不高”,比如“潑婦魚莊”,“MLGB”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在普通話語境裡十分“正常”可實際在方言裡是罵人的話

也常因此理由被駁回,比如文字商標“毛驢子”,按普通話的字面含義看就是指動物中的驢,沒有令人有什麼不好的聯想,但事實上,在新疆等地的方言中“毛驢子”其實是一句罵人的話,把人比作牲口在罵。

因此,倘若有申請人想求“別緻”,用方言俚語中帶調侃性的詞彙進行商標註冊,還是早點打消念頭比較好,可別小看了商標局審查老師們的知識貯備和文化素養。

5.教育因素類

這點主要是指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或是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

許多申請人在設計商標時為了獨樹一幟,往往會自創一些不規範的漢字或者篡改一些成語,企圖在字形或詞組含義上吸引公眾的注意力。

而商標局則認為該類商標因是對漢字、成語等的不規範使用,如果允許其大量使用,

久而久之將會改變人們對正確的漢字、成語的認知,顯然不利於我國語言文化的普及。

尤其是對正處於成長階段的中小學生而言,其不良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因此,此類商標通常都會被認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

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具備“不良影響”

由於“不良影響”本身其實是很寬泛而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所以對於“不良影響”的判斷標準,各方一直以來也是看法不一,個人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則應結合以下幾點因素進行考量:

首先,應從商標標識本身出發,考慮商標的一般含義。應還原文字的本來含義來判斷帶給相關公眾的是否是屬於消極的、負面的感受;

其次,應以我國經濟社會文化背景為判斷的基礎,從我國國情、歷史、社會觀念、市場效果等方面出發進行綜合判斷。應充分了解爭議商標標識

在當時當下的社會環境和語言環境下的含義,從而在多個角度判斷標識對社會各個方面所產生的影響。

再次,更重要的是應當以一般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為主要因素。因為商品或服務一定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因此特殊群體、部分公眾的判斷不能代表一般公眾,而部分公眾的認同並不能消除有些本身含義有違公序良俗的詞彙所帶來的“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註冊商標是一項專業性和經驗性相結合的工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節約商標申請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那就一定不能對商標的命名掉以輕心,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情況下,還是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或直接將其交給專業機構解決,讓專業的人來辦專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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