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法規方面 解讀建築資質掛靠

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有何不同?過去20年中國建築行業極速發展,但是在高速繁榮的背景之下,也隱藏了不少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比如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那麼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分別是什麼?

從法律法規方面 解讀建築資質掛靠/違法分包的不同含義!

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有何不同?過去20年中國建築行業極速發展,但是在高速繁榮的背景之下,也隱藏了不少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比如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那麼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建築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分別是什麼?有何不同?今天專業的資質街小編為您解答……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並不意味著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等。]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勞務分包單位收取的費用應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勞務報酬及必要的輔材費用。如果勞務分包單位還計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則屬於以勞務分包為名,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說的擴大勞務分包,因而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1、轉包(也可稱“違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

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係,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也可稱為“違法轉包”。

2、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一句話分包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允許的, 轉包任何形式都是不行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個人是指沒有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建設單位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發包部分專業工程,也不能認定為掛靠,而是構成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行為。]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出現此種情形時,應當允許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解釋和提供材料證明]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法律法規並不禁止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

作出特別安排,如果有建設單位委託第三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單位委託第三方收取工程款等情形,關鍵要施工合同當事人能夠證明雙方對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別安排(如施工合同中約定),同時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在現場履行施工管理義務的證明,則不應認定為掛靠。]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法律並不禁止施工單位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材料設備,如果

施工單位能夠提供材料證明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材料設備系受其委託,且其他單位或個人除受託採購、租賃材料設備之外,並不負責具體施工事宜,則不應認定為掛靠。另外,出現此種情形時,還可能是存在掛靠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轉包)。因此,應允許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解釋和提供材料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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