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爲何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

在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例中,大家在看判決書的時候,往往看到“判處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樣一句話。那麼,大家會不會覺得這句話有些奇怪呢?既然已經判處一個人死刑了,他都馬上就要消失了,那麼還剝奪什麼政治權利啊?這不是多次一舉嗎?

其實,這並不是多次一舉,而是確實有這個必要。

“死刑犯”為何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對死刑罪犯就當給予政治上的否定評價。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別嚴重,國家既然剝奪了他們的生命,理應同時剝奪其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其懲罰和否定。

“死刑犯”為何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死刑判決從宣告經核准到執行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執行死刑。這樣可以防止其得到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死刑犯”為何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都有選舉被選舉權,遊行示威結社集會言論自由等等,所以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和主刑之間沒有必然對等關係。另外在政治權利中,包括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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