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拾金不昧,青城正氣

“我丟了個手包,裡面裝著準備給親戚交住院押金的4600元現金和一些貴重物品,我從視頻監控上看到有位短髮女子撿到了我的手包,希望她能夠歸還,必有重謝!”昨日,市民李女士致電呼和浩特晚報新聞熱線說。

——8月29日《呼和浩特晚報》03版

在我們初學識字時,老師就教會了我們一首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很多人面對撿到的錢物卻笑而自嘲:“我撿到的,就是我的!”並且還有人不約而同地附和:“山中打鳥,見者有份。”這種自嘲,其實是心裡有一道過不去的坎兒。這道坎兒就是私慾,私慾意識的不斷膨脹,就會促使人做出違背道德甚至違反法律的決定和行動,最終導致將撿到的錢物毫無聲息地據為己有。據為己有者,是可恥的,是不道德的。相反,拾金不昧者,是高尚的,是值得人們尊重的,它於無形之中傳遞著一種正能量。

在我國,自古以來,拾金不昧就是傳統美德,人們以將拾到的財物歸還原主為榮,到了現代社會的今天,拾金不昧不僅僅是每個公民的道德義務,還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從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之日起,它就是一項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7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無論從道德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我們都應該自覺遵守“拾金不昧”,都應該自覺傳遞“拾金不昧”所賦予的正能量。

在當今時代潮流中,推崇拾金不昧的行為和精神,傳遞拾金不昧所賦予的正能量,顯得尤為重要。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在呼和浩特,拾金不昧的事情層出不窮,說明了拾金不昧精神已經深植每個人的心底。讓我們每一位呼和浩特市民都能夠從身邊事情做起,為打造文明城市作出不懈努力。

●張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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