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爲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立法史

“狀”又叫“書狀”,是訴訟中當事人向法官陳述用的文書。

現在的起訴狀、公訴狀、答辯狀等都屬於此類文書。

訴訟以“狀”開始,而以“判”結束。自古以來它就是非常重要的訴訟文書。

我們經常在一些戲劇、電影中看到它的身影。如京劇《鍘美案》中就有包公讀秦香蓮狀紙的一段唱:

駙馬爺不必巧言講,現有憑據在公堂;人來看過了香蓮狀,駙馬爺近前看端詳。上寫著秦香蓮三十二歲,狀告當朝駙馬郎。拋妻子滅子,悔婚男兒招東床。狀紙押在我的大堂上!

古代為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這段唱腔非常有名。在包公與陳世美激烈的爭論中,狀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期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書狀”。

先說說“狀”字從何而來

據《說文解字》解釋,狀,貌也。它指外貌、狀況。從這個字義可以看出,狀這種文書主要是描述案情的。就是告訴法官發生了什麼事情,描繪一下案件的“外貌”,所以叫“狀”。

起訴狀就是原告陳述案情;答辯狀就是被告陳述案情;公訴狀則是檢察官代表國家陳述案情,其地位相當於原告。

可以看出,這種文書的本義是以敘述事實為主,說理倒在其次。想一想,這是很有道理的。

當事人就是陳述案情的,法律適用是法官的責任。狀敘事,判說理,分工合作清楚明確。

德國有一種審判思路叫“你給我事實,我給你法律”――即當事人告訴法官事實,法官告訴當事人法律。書狀作為當事人的文書,當然就是以敘事為主了。

然而,狀中敘述什麼事,怎麼敘述,都是有講究的。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說明一定的道理和要求。沒有人寫狀紙是為了講故事。

古代為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清乾隆年間的“寡婦改嫁”案

清乾隆年間,一寡婦想改嫁,但遭到家人與鄰居的阻撓,她就向官府呈上狀子:“豆蔻年華,失偶孀寡。翁尚壯,叔已大,正瓜田李下,當嫁不當嫁?”知縣接狀,揮筆判了一個字:“嫁!”

在這個例子中,寡婦敘述了幾個事實:自己豆蔻年華、守寡、公公尚在壯年、小叔已經漸漸長大,都是有特定目的的,都是要說明自己應當再嫁,以免寡居日久出現家庭醜聞。

公訴詞、辯護詞、代理詞都是“有聲狀”

書狀雖然都是寫在紙上的,但有些書狀卻主要是用來讀的,這就是書狀中的“有聲狀”。

可以說,公訴詞、辯護詞、代理詞都是有聲狀。這些書狀主要是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上辯論時使用的,都是要讀出來才有用處的――鏗鏘有力、蕩氣迴腸的法庭發言,往往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曾激勵無數的少年,投身法律行當,希冀自己有一天也能在法庭上慷慨陳詞。

在這方面,檢察官和律師有優勢。他們不僅要靠筆吃飯,而且還要靠嘴吃飯。他們在法庭上必須得說。法官則相反,他得“慎言”,在法庭上說話沒那麼重要。

古代為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所以書狀裡有“有聲狀”,判詞中就沒有“有聲判”了。檢察系統時常舉辦辯論比賽,法院卻沒有這個項目。確實是業務性質的差異造成的呀!

狀紙在中國古代的作用遠遠大於現代。古代的狀紙規矩頗大。每一份狀紙都有固定的字數限制,不能超出。否則就不予立案。而且必須“一字不改”。就是狀紙上寫的是什麼就是什麼,將來訴訟中不能有絲毫更改,即使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能更改,要以狀紙為準。

兩個著名的“刀筆吏故事”

案例一:“大門進入”與“犬門進入”

清朝乾隆年月,有個小官人叫胡長齡。在他做官的地方,有一案子判得“慘不忍睹”。原來,十來個貧苦農民因生活所迫,便跟著一個無賴入門盜竊,進門時沒留神兒,從“大門”走了進去。大清刑律規定,凡盜竊,只要是從大門入內就算“明火執仗”,因而不分主犯從犯,一律問斬。這樣,那夥農民必死無疑。

胡長齡看了一下卷宗,發現他們一被拿獲,就從實招認了,既是從犯又是初犯,而且追悔莫及。他便對主判官說:“救人一命吧,他們可是罪不當刑。在‘大’字上加個點,變成‘犬門’就行了。這可不是貪贓枉法。”主判官也同情這夥農民,於是就在卷宗“大”字上揮上一點。“犬”門肯定很小,既是小門,說明竊犯膽小,因而不像“明火執仗”那樣有嚴重的危害性,法律是從輕發落的。就這樣,十來個農民免遭一死。

案例二:“用刀殺人”與“甩刀殺人”

舊社會有一個財主的兒子用斧頭傷人被抓,財主為了救出兒子,高價聘請了一名師爺,想私下修改狀子來減輕罪名。這位師爺很善於玩文字遊戲,為了讓財主兒子逃脫,他冥思苦想了很久,最後終於找出了破綻:將“ 用”斧傷人 改成了 “甩”斧傷人 ,這樣一來,故意傷人就變成了過失傷人……

古代為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兩個故事中,之所以改一個字就能讓案件翻轉,就是因為古代的文牘主義,法律文書上一個字不允許修改。民間有俗語:“一字入公門,九牛拉不出”,講的就是這個情況。

這狀況好不好?我們曾經以為不好。認為這是舊法的形式主義。所以現在起訴書可以修改,公訴書可以修改,答辯狀可以修改,甚至法庭上說的話都能以重大誤解為由修改。甚至面目全非,與原來的文書“一字不對”都可以。

這種狀況,勢必造成了許多問題。

就說公訴狀吧。檢察機關可以一次次地變更罪名,重複起訴同一個被告人。最初的公訴狀控告寫的是侵佔,後來改成了行賄,再後來又改成了挪用;最初可以是殺人,最後訴成了偷稅。

如此隨意的變更訴狀,為的就是避免國家賠償,掩蓋當初草率起訴造成的錯誤。更有甚者,抓人找案。先隨便估計個罪名將人抓起來,再嚴刑逼問,找出實際的罪行來起訴。

據聞,臺灣有個檢察官曾經拍著法典威脅被告人:“這麼厚一本六法全書,我就不信找不出一條罪名來辦你!”――還真是如此!

大多數人還真是難免有些越界的事讓人抓住把柄。這種“一字不對”的公訴狀助長了公權機關的懈怠和專橫。如果提交到法院的公訴狀在將來的訴訟中必須“一字不改”,這種狀況就會好很多。

還有民事案件中的起訴狀。有些當事人為了規避管轄等目的,隨便先寫一個文書,立了案之後再反覆修改。變案情、變金額、變標的、變理由、變被告、變地址,最終的起訴狀已經與當初的面目全非。

古代為何明令對狀紙“一字不改”由兩起著名的“刀筆吏故事”談起

毫無疑問,這樣隨意地變更法律文書,讓司法的嚴肅性蕩然無存。所以,現在看來“一字不改”的訴狀還是有相當道理的。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周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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