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工會能爲勞動者做哪些事情?

工會的名字大家應該都有聽說,也在法律的規定上有看到工會的影子。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生活中很少人感受到工會的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及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既然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工會通過什麼形式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中工會能為勞動者做哪些事情?

1、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有知情權。用人單位凡是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為了更好地保護工會的知情權,使工會能及時發揮法定職責,用人單位還必須事先提前將理由通知工會。

5、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如果工會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以書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見,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錯誤的解除行為。這是工會的一項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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