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發生後,採取協商與調解方式最節省成本

合同糾紛發生後,採取協商與調解方式最節省成本

現在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尤其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有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當事人總想找個既省錢又省時的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看,解決合同履行爭議的方式主要為:協商或調解,仲裁或訴訟.

協商或調解.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或訴訟.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但筆者向大家推薦解決合同爭議的首先方式是協商與調解同時進行.並呼籲建立完善這種機制.從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視調解機制的全覆蓋,而且這種方式既省錢又省時,社會效果與經濟效果雙豐收,關鍵在於當事人喜聞樂見,化解了雙方矛盾,是和諧社會構建的一個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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