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因執法疏漏敗訴,1.3億內幕交易處罰被北京高院撤銷

證監會因執法疏漏敗訴

1.3億內幕交易處罰被撤銷

終於,證監會敗訴!北京高院:撤銷行政處罰!

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併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證監會因執法疏漏敗訴,1.3億內幕交易處罰被北京高院撤銷

證監會2016年對蘇嘉鴻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蘇嘉鴻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殷某國聯絡、接觸,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證監會認定,蘇嘉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蘇嘉鴻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並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共約人民幣1.3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宣判意味著,2016年證監會的所有處罰全部撤銷

對於上述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發佈了《為何這起證券行政處罰被撤銷 北京高院判決詳解內幕交易調查規則與標準》一文,指出法院對內幕信息認定、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違法所得認定標準以及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等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審理。

北京高院認定,證監會並未窮盡調查手段調查內幕消息知情人殷衛國,調查證據不足,推定構成內幕交易的基礎事實不清,執法存在疏漏。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不成立。

北京高院還指出,本案的行政處罰程序存在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後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應確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法律程序,目前證監會只能申請最高院再審或者由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證監會不一定能在再審過程中獲得勝訴。“比較存在明顯的瑕疵,法學界對內幕交易中運用推定手段一直爭議很大。”

接近證監會的人士稱,內幕交易認定是市場公認的難題,執法者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當股價發生異動,並伴隨有內幕信息傳播時,監管層有理由推斷其中存在內幕交易,然而,查實一宗案件並非推斷那麼容易,需排查大量數據。如何把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證據確鑿地聯繫起來則是最大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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