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的交房時間到底以哪個為準?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1日,北京的張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北京市XX區XX路XX弄XX號XX(複式)室;合同約定該房產公司應於2013年6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張女士。合同簽訂後,張女士依約向房產公司交付所有購房款,但該房產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交房義務。張女士認為該房產公司遲延交付房屋,應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產公司不同意張女士的請求,表示已經通知業主交房,但因業主個人原因導致遲延收房,對此其不應承擔責任,且鉅富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

開發商的交房時間到底以哪個為準?

【京雲律師觀點】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具體應該如何承擔,業主應該通過何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女士帶著這個疑問找到了申雲專業房產律師。申雲所律師在詳細審閱了張女士提供的材料後對其問題進行了詳細耐心的解答。

京雲專業房產律師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又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根據預售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房屋符合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被告應在交付之前7天書面通知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在約定的交房時間,雙方並未進行交房,鉅富房產公司主張其已通知張女士收房是其自身的原因未收房,張女士對鉅富公司通知的事實予以否認,鉅富公司應提供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通知張女士收房的證據,如果鉅富公司未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相應證據,視為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後果。2014年9月19日,鉅富公司發給張女士的函件上載明瞭係爭房屋已符合交房條件並通知張女士收房,該函件已超過了約定交房的時間,如果鉅富公司不能提供其在約定收房時間至2014年9月19日催告函件之間通知原告收房的證據,按照合同約定其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鉅富房產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女士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240,7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