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津貼、一次性補助金,工傷費用單位必須承擔!

對於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大部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大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但仍有一些費用需要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那麼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停工留薪、津貼、一次性補助金,工傷費用單位必須承擔!

1、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 停工留薪期的時限

工傷職工因為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即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保留原工資福利。《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間,受傷職工的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受傷職工的工資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

停工留薪、津貼、一次性補助金,工傷費用單位必須承擔!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應繼續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福利,用人單位不能以工傷職工停工治療工傷為由,停止工傷職工的福利待遇。

· 傷殘津貼

1.領取的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也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這部分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同時,鑑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仍有部分勞動能力,在其身體機能恢復的基礎上,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對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向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傷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時候,才由用人單位按月對工傷職工支付傷殘津貼。

2.領取傷殘津貼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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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 領取條件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一項待遇。其中屬於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屬於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或者可由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幫助其重新就業。

2. 領取標準

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

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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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待遇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1、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費用須有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護理人員,單位無需再另行支付護理費。

2、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30天以後申報工傷,之前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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