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陳亞春被判12年獲兩次20個月減刑

陳亞春落馬後,關於他受審的消息並無公開報道,而此後涉及多人的茂名腐敗窩案爆發,更是讓人們“無暇”再關注此人的下落。

在裁判文書網上,可以看到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發佈的一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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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裁定書。其中寫道:罪犯陳亞春,男,漢族,出生地廣東省茂名市化州市,研究生文化,現在廣東省河源監獄服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28日,以被告人陳亞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150萬元。

因罪犯陳亞春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15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廣東省河源監獄因罪犯陳亞春在服刑期間悔改表現突出,於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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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陳亞春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嘉獎22次;2015年3月獲得表揚;2015年9月獲得表揚;2016年3月獲得表揚;2016年3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沒收財產150萬元,已繳納1.06萬元,有困難證明。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呈批表、減刑建議書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罪犯陳亞春悔改表現突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採納。但該犯贓款未退清,尚有鉅額財產刑未執行,應從嚴把握減刑幅度。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陳亞春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執行至2021年5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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