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戰百勝"的證監會敗訴了,蘇嘉鴻1.3億內幕交易罰單被撤銷!

眾所周知,最近國內的金融監管力度可謂是史上最嚴。不管是眾多P2P平臺的集體暴雷,還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弄虛作假。

現如今,監管力度之大已今非昔比。

中國人民銀行參事、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盛松成近日稱,"目前,金融監管在抑制資金空轉方面已取得階段性成效,促使資金更多地、更有效率地流向實體經濟。"金融強監管的過程中,去槓桿、減通道壓縮了銀行投放非銀的資金,減少了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的空轉,縮短了資金鍊條,資金大量回表,同時提高了金融市場利率。在金融監管中,證監會可謂是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就在這幾天,證監會這個常勝將軍,於2016年開出的1.3億的罰單被迫撤銷了!理由是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百戰百勝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這個案情:

2013年1月至4月,威化股份經當時擬向公司謀職的殷衛國牽線,準備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

4月16日,威化股份因籌劃重大事項,宣佈停牌(注:這裡停牌是為了資產注入)。 而停牌前後,威化股份經人介紹瞭解到贛州稀土有"借殼計劃",經過一番商談,威華股份改變了原來的重組計劃。

5月9日,發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這次停牌變成了"借殼計劃") 隨後開始推進借殼進程,不過這樁借殼案折騰一年多最終被證監會否決了。 值得一提的是,贛州稀土的"借殼"還創造了一大股市奇觀。當時在市場盛傳的"借殼"主體是昌九生化,於是其股價被一通爆炒,從6元炒到了40元。當真相公佈,借殼對象是威化股份,昌九生化連續十個跌停,威華股份則飆出十二個漲停。

調查人員查詢到殷某國在2013年2月至4月間的通訊記錄,彙總了殷某國與蘇嘉鴻在此期間的電話、短信清單,在詢問蘇嘉鴻時出示了該份清單,讓蘇嘉鴻簽字並作為其詢問筆錄的附件。該份清單是客觀、真實的證據。而且蘇嘉鴻在接受調查詢問中承認,在上述期間,殷某國曾來到上海,與蘇嘉鴻見面,並且經常與蘇嘉鴻聯繫一起去娛樂。在獲取內幕消息後,蘇嘉鴻用多賬戶內幕交易威華股份,獲利6537.6萬元。

2016年,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經理蘇嘉鴻內幕交易,對其作出"沒一罰一"的處罰,合計罰款約1.3億。隨後,蘇嘉鴻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證監會經審查決定維持處罰決定。依然不服氣的蘇嘉鴻,訴至北京某中院,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倔強的蘇嘉鴻繼續上訴,沒想到,二審證監會敗訴了。

百戰百勝

在二審判決中,這個案子的第一個問題聚焦於"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蘇嘉鴻認為,中國證監會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事項"重大資產重組""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已經形成決定或方案,中國證監會認定涉案事項形成內幕信息主要證據不足。中國證監會認為,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至遲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有關涉案事項的信息已構成內幕信息。

法院認為,本案中,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屬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在其未公開之前,中國證監會據此認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內幕信息正確。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本案中,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威華股份管理層已經實質啟動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的籌劃工作,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至遲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形成,並無不當。

百戰百勝

第二個問題聚焦在"殷衛國是否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蘇嘉鴻認為,中國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並未找到殷衛國,核實清楚殷衛國的身份信息,也未對殷衛國的情況展開調查,認定殷衛國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明。證監會認為,其已窮盡各種手段調查收集證據,而且即使找到相關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情況很常見,雖然沒找到殷衛國,但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會議記錄證明,殷衛國參與了資產收購事項,是內幕知情人。法院認定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不夠嚴謹,支持蘇嘉鴻的主張。原因如下:一是證據收集不到位,沒有找到殷衛國當面問詢;二是調查手段並未窮盡,比如沒有聯繫蘇嘉鴻所提供的殷衛國的電話號碼,只是自稱很盡職的去打了電話、找了地址等;三是怠於履行法定調查職責,相關人員配不配合是他的事,去不去調查是你的事,不能因設想其不配合調查,就不去調查。

第三個問題聚焦在"證監會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正確"。

關於這一點,法院認為,證監會連殷衛國是否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都沒弄清楚,由此再來認定蘇構成內幕交易不成立。

百戰百勝

第四個問題聚焦在"處罰決定書中對違法所得認定是否正確"。

法院認為,由於處罰決定書中對於蘇是不是構成內幕交易都存在事實不清,所以沒必要討論違法所得是否正確。

第五個問題則聚焦在"行政程序和一審程序合法性"。

法院認為,證監會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但行政處罰程序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後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也應確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而且對於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併指出並糾正。

百戰百勝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

百戰百勝

由此,"百戰百勝"的證監會敗訴了。不過細想證監會證據欠缺,沒有對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錯一步則滿盤皆輸,這個案子的翻案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只不過,這個結果估計誰也沒想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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