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A、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6層。

B、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C、 避難層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6.00人/m2計算。

D、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

E、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F、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G、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H、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解析: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5.23對避難層間的要求為: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2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10.3.2 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 lx;

2 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 lx;對於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 lx;

3 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

正確答案:BD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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