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案中負責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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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好幾位邀請回答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高俊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這個問題不同於問的是否希望判處高俊芳死刑。如果僅僅是希望,那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平息民間的滔天怨氣,我也希望可以判處高俊芳死刑。

具體到法律操作的實際。高俊芳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製造銷售假藥罪,該罪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時競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名最高也應該判處死刑。這種情況下,就會主要以製造銷售假藥罪對高俊芳處罰。

但是,接下來我說的才是判處死刑可能性不大的原因。對比三鹿案件,責任人並未被判處死刑。且疫苗案,雖然假疫苗害人不淺,但是具體到個人受到危害,取證困難,缺乏直接證據證實疫苗直接導致兒童發病。加上我們國家慎殺少殺,所以高俊芳不大可能被判死刑。


律師獨角獸


長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如果考慮到後果嚴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結果。幾十萬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傷害,這些孩子的家長們是多麼痛苦,誰能理解他們的痛苦,誰又能為他們負責,減輕他們的痛苦?

國家督察組已經去徹查了,並帶走了多名高級管理人員,相信隨著案子的水落石出,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至於負責人高俊芳,這麼一個以傷害幾十萬孩子、傷害幾十萬家庭、生產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而且更多的還有眾多老百姓的唾棄和詛咒!

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嚴懲。一定要讓想生產不合格產品銷售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害怕,一定要從根上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後如何更好的監管醫藥生產和流通關節,還要反思以後如何做才能讓祖國的花朵絕不受到一絲傷害。

以後一定要更加嚴格的監督醫藥產品的生產企業,強化監督與孩子有關的產業,醫藥產品二維碼識別查詢的網站最好恢復。

為了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一定不能讓孩子再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願以後食品更加安全,藥品更加安全,監管更加嚴格和細緻,讓消費者更加放心,讓孩子不再受傷害,讓家長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睿思天下


長生疫苗的董事長高俊芳,竟然會喪盡天良的去弄假的疫苗,來為自己賺取利潤,這種利慾薰心的女人,這不就是等於為了自己生活的好一點,擁有更多的財富。把要使用用疫苗的孩子們這健康全然於不顧,這種蛇蠍心腸一樣的女人,被揭發出來,顯現了原形。看到這25萬支疫苗都是假的,這條新聞以後。我都感覺到後脊背發涼。你想一想他們經營了疫苗公司這麼些年。還都上市,可是就這樣大的企業也取出來賺取那些,沒有良心,粘著別人心血的錢。長生疫苗高俊芳,真的是沒有一顆職業的心。善良的心。對於這樣的家族企業,這回我們真的應該給大家一個好的處理結果。千萬不要讓大家失望,因為這件事情不僅僅只是假疫苗的問題。而是流入到了山東給那些無辜的孩子造成的傷害。我覺得應該法不容情,要針對他所惹下的禍根。進行法律的公正的審判。最好像大家說的那樣就把他槍斃了。這樣的話也是給那些製假造假謀取暴利的人的一種警告吧。



伊春美食美客


類似的問題已經回答過了,就這個問題再來探討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不排除貪腐類型的罪名,但是該罪仍然需要結合警方的偵查結果之後再來看。

下面逐個來分析罪名構成的可能性:

生產、銷售劣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體即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過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情況下,那麼最重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從目前得知的信息來看,案涉疫苗的問題是藥效不夠,但是其持有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那麼此種問題疫苗只能是劣藥,而不能是假藥,所以如果以該罪名定罪,那麼很顯然無法判處死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該罪名發現判處死刑的條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才可能判處死刑。目前問題疫苗的影響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兒童播種疫苗之後突發性死亡與問題疫苗之間有無關聯?仍然需要查實以後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確實存在關聯性,那麼該罪名的主體在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況下,那麼並不是不可能判處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過該罪名可以發行判處死刑的條件中以犯罪結果具有嚴重危害性作為條件,那麼從目前現有的情況來看,問題疫苗是效價不足,那麼此前報道的打疫苗出現兒童意外死亡之間如果有關聯關係或者目前該公司仍然存在其他問題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樣予以掩蓋並被查實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當然最後作為個人來說,對於食藥品領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連這種都敢造假,都應當予以嚴懲,所以與其我們在這邊猜測,讓我們靜待最終的結果,相信以此為契機能夠將目前存在嚴重問題的醫藥領域予以徹底整治。


麋鹿說法


雖然我也很痛恨長春長生企業,痛恨這位高俊芳,很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說,要判處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確實有法律上的障礙。

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

當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確實有人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當時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田文華只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兩個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那為什麼不同的罪名會導致判處的刑罰不同?

因為根據刑法對對於不同罪名的量刑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處的刑法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不同責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負責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本次的問題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質都很惡劣,都是直接危及我們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們不妨參考一下當年三鹿的判決,在我此前的問答中,已經詳細分析過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我,去我的問答裡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處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受到損害,但是目前還沒有受害者統一站出來去報案,因此如果本次問題疫苗事件受到損害的受害者統一起來聯合去報案,而且人數達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那才有可能像當年的三鹿一樣,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俊芳死刑!


李欽宇


如果不死,可平民憤嗎?如果不死,可以抵足她的罪行嗎?如果不死,可以威懾再犯者嗎?所以,以死刑論處並不冤枉!

生產假疫苗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死刑判決

你相信,抽查到的這一批假疫苗是唯一的一批嗎?我不信!

疫苗事件從第一次爆出來已經有足足8年的時間,這八年的時間有多少孩子曾經接受過疫苗注射,按每年1600萬的出生率來說,8年就是1.28億人!我相信,按照長生的市場佔有率,就算10批貨有一批造假,影響到的孩子肯能都會超過上千萬人。況且,我們還未計算假的狂犬疫苗的受害者。

作為千千萬萬個孩子的父母之一,我們該聯名要求將高判處極刑!

死之前,必須揪出這一群利益群體

你相信,僅僅靠一個企業能夠這樣明目張膽的做這樣一個事情嗎?我不相信?

必須嚴查從生產、質檢、儲存、銷售的整一個鏈條的所有利益群體,我們必須讓這其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慘痛的代價,才能真正給我們的寶寶建立一個安全的疫苗環境。否則,這樣的事情依然會繼續重影,那時我們全部都是中華民族的罪人!

必須追繳高個人及家庭財產,同時也要追繳非法轉移給她兒子的財產,並以此財產來賠償大眾和建立第三方檢測制度

統計他們家所有從這個企業獲得的財產收入,追繳所有一切的財產,必須對受到傷害的公眾進行賠償,對於這筆錢,我有兩個方面的建議:

1.對明確在這次受害的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2.建立第三方的疫苗檢測制度,用於對重點企業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監督、檢查,與當地食藥監的檢查平行進行,只要發現第三方檢測結果與食藥監不同的,就需要上報最高監管機構進行核查。

因為我們需要多方的檢測機構同步檢測,讓檢測結果更加透明。

高,也許只有死才能彌補你對中華民族放下的罪行!


保道手記


如果不出意外,判處高俊芳死刑還是有可能的。這樣的人不判死刑,天理不容!

疫苗造假,危害的是億萬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百白破疫苗造假,直接危害體質脆弱的嬰幼兒的生命安全!這是什麼性質?屬於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也有明確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4年,為嚴厲打擊藥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其中明確規定:為依法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藥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生產和銷售假藥罪,高俊芳之犯罪行為,已經事實上造成了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對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給公私財物造成了重大損失。手段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完全符合判處死刑的法律條件!這樣的人如果能保留一條狗命,老百姓會答應嗎?

現在,高俊芳死刑問題已幾無懸念,我們最擔心的是高俊芳執行死刑過快。我們強烈呼籲,既要將高俊芳繩之以法,又要將問題一查到底!

1.高俊芳在當年是如何成功實施管理層收購將國有企業變為私人企業的!

2.長生生物的假疫苗是如何流入市場、進入廣大患者的體內的!

3.高俊芳之子張銘豪逍遙法外,他是公司副董事長,果真對公司經營毫不知情嗎?

4.高俊芳兒媳婦高調炫富,錢是哪來的?這錢乾淨嗎?應該凍結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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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長春長生生物責任人高俊芳有可能判死刑嗎?關於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激起了民眾極大的公憤,受害兒童成千上萬,這些受害兒童由於疫苗的質量問題,達不到免疫的效果,補種疫苗又已經超過了最佳時機,受害者將來會發生什麼情況實在難以預料。


本人因為工作繁忙百事纏身,一直對這件事情缺少關注,直到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才在網上搜了一搜,原來長春長生生物生產的是一種名叫“百白破”的兒童疫苗,接種後可有效地預防兒童百日咳、白喉和破傷風,接種時間分別為2月齡、3月齡、4月齡和18月齡一共4劑,正規生產不摻假的百白破疫苗,在規定的時間內接種可達到預期的效果。

而長生生物生產的“百白破”疫苗,是屬於摻假的偽劣產品,不僅對兒童的百日咳、白喉病、破傷風取不到免疫作用,還會在不同的程度出現不良反應,給接種後的兒童造成嚴重傷害,更使人痛心的是由於接種了這種無效的疫苗而沒有及時發現,錯過了最有效的接種時機,對兒童以後的身體健康埋下了不可逆轉的隱患。



這個責任人真的是可惡到了極點,用罪大惡極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至於長春長生生物責任人會不會判處死刑,這個法律自有公斷,對於那些罪大惡極死有餘辜的人,在過去無論是三頭六臂還是一手遮天,其結果都是一樣的,相信這一次也不會有例外,親們的看法如何,可以在評論區裡留話。謝謝親的閱讀。(圖片來自網絡,謝謝平臺提供)


頁川木木1


德不配財,必有災殃

這是有可能的。如果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俊芳的刑事責任。而該案中,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某的責任,是最貼切的一個罪名。

要判處高某死刑,需要有以下證據:

1.有3人以上,注射過長春長生的狂犬病疫苗,仍病發而死。請受害人家屬出面舉證;

2.有3人以上,注射過該公司的假疫苗,產生了嚴重不良反應。已有報道說,有近200名嬰兒注射長春長生和武漢生物的疫苗後發作小兒痙孿。

3.有3人以上,注射過該公司的疫苗沒有起到相應的防疫效果,比如,已有報道多例打過長生百白破疫苗的兒童,患上白喉病。是否有打過該公司破傷風疫苗的仍然得了破傷風?不得而知,請受害人舉證。

以上種種,已經足以證明,長春長生的疫苗,完全不是生產假藥這麼簡單,而是切切實實地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他們明知道自己生產的疫苗低效或無效,仍然生產,而且,幾十萬支假疫苗已經注射到人體,導致舉國恐慌,對國產疫苗信心全無,此案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損失,一個高俊芳的死,難抵其罪。

而她的寶貝兒媳,主營業務就是拿著她婆婆賺來的人血饅頭,在網上炫,誇耀自己怎麼通過努力,過上了與眾不同的好日子,更是惹起了公憤。

德不配財,必有災殃。誠哉。老天放過誰。


潘衛霞律師


謝謝!誠摯為你作答。

很多人包括我在內都認為長生生物問題疫苗負責人高俊芳罪大惡極,罪不可赦,但是我們要用法律的眼光看問題。對於造假,特別是在食品藥品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問題,應該實行頂格的處罰。她的罪行已經必須死刑了嗎?我看是罪不至死,會按照製造、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多年。

確實,從問題疫苗事件中看,量刑的依據是所造成的犯罪結果。依照目前的情況,相關部門的調查,狂犬病疫苗沒有出現相關案例。而去年被查出的25萬支百白破疫苗因為藥效不合格被召回。所以,最終判刑的依據可能會是製造、銷售劣藥罪和非法生產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幾項罪名。

目前,調查組已經對長生生物違規違法生產狂犬病疫苗取得重大進展,基本查清違規違法生產的事實。下一步會進行進一步收集證據,提起訴訟。



其中存在的違規違法生產狂犬病疫苗有幾點①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②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③為掩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有系統地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小鼠購買發票,以應付監管部門檢查。

犯罪事實是比較清晰的,犯罪人應該得到相應的處罰。證監會發布新的修改版的退市制度,可以說是為長生生物量身定做。長生生物會因為“重大違法行為”被強制退市。而負責人高俊芳會因為重大違法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罪行,接受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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