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雄安特曲”的話題這兩天又開始漸漸的火起來了,起因是因為早在國家決定成立雄安新區的時候,就有一大批商家紛紛要註冊帶有雄安二字的商標,但是卻沒有通過。其中光酒類就有20多家酒企註冊了帶雄安的商標,無一例外,都沒有通過審核。作為這20多個商標之一的“雄安特曲”本來沒有通過審核時不準使用的,但是近日卻有網友爆料稱在石家莊地鐵車廂內出現了“雄安特曲”的宣傳廣告,儼然一副已經註冊成功了的樣子。
針對這樣的問題,其實雄安特曲內部員工也是覺得很不公平,雄安特麴酒並不是在雄安新區成立時外來的酒企,而是正宗本地酒企,使用“雄安特曲”無可厚非。在這裡,小編要說一句,在商標問題上,不準就是不準,沒有通過審核想要去強行使用造成既定事實的行為,不說侵權,但也是違法的。
究竟什麼樣的商標是不能註冊使用的?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規定吧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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