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题又开始炒作?还是新一波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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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雄安特曲”的话题这两天又开始渐渐的火起来了,起因是因为早在国家决定成立雄安新区的时候,就有一大批商家纷纷要注册带有雄安二字的商标,但是却没有通过。其中光酒类就有20多家酒企注册了带雄安的商标,无一例外,都没有通过审核。作为这20多个商标之一的“雄安特曲”本来没有通过审核时不准使用的,但是近日却有网友爆料称在石家庄地铁车厢内出现了“雄安特曲”的宣传广告,俨然一副已经注册成功了的样子。

针对这样的问题,其实雄安特曲内部员工也是觉得很不公平,雄安特曲酒并不是在雄安新区成立时外来的酒企,而是正宗本地酒企,使用“雄安特曲”无可厚非。在这里,小编要说一句,在商标问题上,不准就是不准,没有通过审核想要去强行使用造成既定事实的行为,不说侵权,但也是违法的。

究竟什么样的商标是不能注册使用的?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规定吧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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