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你我的個稅法改革,究竟講些什麼內容


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預示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迎來自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修正。作為直接對個人徵收的稅種,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那麼,這次改革會有哪些新動作?對個人稅收負擔和社會收入差距將帶來哪些影響?

根據目前方案測算,月收入萬元納稅人稅負將降低74%以上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首先引起社會關注的是起徵點調整。《草案》提出,擬將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通常說的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月(6萬元/年)。

自1980年將個稅起徵點確定為800元/月後,我國先後三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個稅起徵點,分別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

此次擬上調個稅起徵點至5000元/月(6萬元/年),從調整幅度看,與上次力度相當。根據國家統計局近日發佈的調查數據,2017年我國規模以上企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1578元,從社會的收入水平看,個稅起徵點與當前普通職工收入水平是基本適應的。

“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草案》將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

事實上,上調起徵點只是“看得見”的減負,更多減負體現在“看不見”的改革舉措裡。

“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三重減稅聯動,即提高起徵點+擴大低檔稅率範圍+專項附加扣除,總體上將使納稅人負擔下降。”全國政協常委、資深註冊會計師張連起表示,相比起徵點上調,更值得關注的是個稅改革將擴大中低檔稅率的級距,這對增強中等及以下收入群體的獲得感至關重要。此外,教育、醫療及住房等專項扣除的增加,也將大大減輕老百姓稅收負擔。

《草案》提出,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基礎,擬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

假設一名普通職工各類社會保險金為2000元,在不考慮專項扣除的前提下,當月收入為1萬元時,其目前每月應納稅額為345元,改革後平均每月最高應納稅額為90元,納稅額減少255元,降幅約為74%。當月收入達到1.5萬元時,其目前每月應納稅額為1370元,改革後平均每月最高應納稅額為590元,納稅額減少780元,降幅約為57%。

如果加上教育、醫療及住房等專項扣除,改革後普通居民的個稅負擔將進一步降低。這些專項扣除是大部分家庭都會產生的實際支出,若加上這些扣除,月收入萬元左右群體的實際納稅額將會更低。

執行中會對房貸利息扣除等增加一定限制,不會給炒房投機者以可乘之機

一般意義上,個人所得稅制度有三方面功能,即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近年來,社會上對於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期待越來越高,如何讓個稅更加兼顧個體差異?此次改革開出了一個“藥方”——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提出,擬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 現行個人所得稅是採用分類方式、代扣代繳徵收的,沒有考慮綜合收入的完整性和納稅人負擔的差異性。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完善稅前扣除機制、體現個稅公平合理性應成為改革的重點。

專項扣除與標準扣除均有利於降低稅負,從國際經驗看,一些國家只允許扣除兩者之一,有的國家只能從中選擇較高金額的一項進行扣除,而我國此次是兩項均允許扣除,充分體現出稅改關注民生的導向。

稅制更完善,個稅邁出綜合徵收第一步。綜合徵收在完善稅制的同時,也對稅收徵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除了普通百姓關心的起徵點、專項扣除等新舉措,從稅制改革角度看,此次個稅改革的一大亮點是開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財產轉讓等11項收入分別徵稅,每項收入的稅率和徵收方式差異較大。《草案》提出,擬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

綜合徵收,無疑是此次改革一大關鍵詞,將工資薪金等性質相似的勞動性所得放在一起徵收,有利於更好衡量個體的收入差距,發揮好個稅調節收入的重要作用。綜合徵收在完善稅制的同時,也對稅收徵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未來的個稅將可能從過去依靠單位代扣代繳逐步走向個人納稅申報,從按月徵收走向按年度徵收,這需要財稅與銀行等部門通力合作,用好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更好掌握個人的收入信息,保證個稅高效徵收。

此次《草案》專門增加了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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