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招标工程“黑合同”签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要 旨

强制招标工程中,在招投标之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行签订“黑合同”。在招投标后,为规避监管签订了“白合同”。“黑合同”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规定,“白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两份合同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强制招标工程“黑合同”签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背景及意义

有些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为了赶工期,会出现先施工后报批或边施工边报批的现象。为了应付监管和检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先签订《进场协议》、《施工协议》等文件(即“黑合同”),再进行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即“白合同”)。这样的做法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通过竞标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的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笔者通过分析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期帮助建设单位或建筑公司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损失的发生。

强制招标工程“黑合同”签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法律梳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本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强制招标工程“黑合同”签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案 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45号关于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8年10月30日,新东方公司与天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意向协议》一份,就新东方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意向协议。2009年4月,新东方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招标,天业公司中标,2009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天业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提起诉讼。

强制招标工程“黑合同”签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江苏省高院认为,在招标程序进行之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意向协议》,并且天业公司已经进场进行了部分施工,明显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意向协议》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作者 薛峰律师)

欢迎点击右上角“关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还可以点赞、收藏、评论与转发,把它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