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築合同糾紛,當事人無法解決,就起訴到人民法院。這些建築合同糾紛大多都涉及到工程造價問題,對於工程造價的認定,因為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價格認定機關及核算機關,人民法院不會直接對工程造價進行確定的。
所以人民法院受理這類對工程造價有關爭議的案件後,都會委託有關鑑定機構對於工程造價進行價格評估鑑定的。對於價格評估鑑定,這屬於當事人舉證的範疇,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鑑定,不申請鑑定的視為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有關鑑定機構對於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鑑定後,出具鑑定報告書。當事人對於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案件的時候,就依據鑑定結論,對於工程造價予以認定。
以上就是人民法院認定工程造價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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