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中院發布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二)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典型案例六

孫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與施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宿松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孫某某給付施某貨款181499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孫某某未主動履行,施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松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向何某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孫某某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但孫某某一直在外地躲避,心存僥倖,逃避履行法律責任,拒不履行。經查,孫某某擁有私家車一輛,並在銀行有大量的資金進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宿松縣人民法院遂將孫某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宿松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5年2月13日孫某某被浦江縣公安局民警抓獲。2015年2月16日孫某某家屬與施某達成執行和解,並一次性給付施某執行款150000元,施某放棄餘下債權並出具諒解書。2016年1月28日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孫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庭審中自願認罪,到案後積極主動與施某協商,一次性支付本案執行款,且取得施某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宿松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3日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孫某某有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卻長期規避執行,在本地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了司法秩序。孫某某被刑事立案後,主動履行義務,認罪悔罪,但即便是到案後積極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仍不能免除其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而依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七

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申請執行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宿松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松民一初字第005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餘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歸還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余某某負擔。

王某某於2014年8月25日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松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向餘某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餘某某履行判決。2014年10月13日,被執行人餘某某主動到宿松縣人民法院作出承諾,表示在2015年1月24日兌現10萬元,承諾到期後,被執行人餘某某並未將承諾的10萬元交至法院,隨後執行法官電話聯繫被執行人餘某某,但其始終不接聽電話,也無法找到其下落,案件一度陷入困境。2015年7月2日申請執行人王某某提供一條線索,稱被執行人餘某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給了一家建築公司,並且被執行人餘某某還註冊有一家運輸公司。執行法官立即趕到餘某某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餘某某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執行人餘某某將自有房屋以每年51000元的價格租給某工程公司,共計153000元,通過對被執行人餘某某銀行賬戶的查詢發現該筆153000元已被餘某某轉移;與此同時執行法官對餘某某工商信息調查發現,餘某某2013年6月24日註冊了一家運輸公司,註冊資本101萬。2015年12月21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將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2016年3月2日餘某某投案自首,其歸案後償還了王某某借款本息27萬元。2016年8月12日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開設賭場罪。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餘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應予採納。被告人餘某某到案後履行了法院的判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餘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宿松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7日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餘某某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有大額房租收入,經營運輸企業,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轉移財產,玩失蹤,致使判決無法執行。餘某某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餘某某以身試法,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終被繩之以法。

典型案例八

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柳州綠翔市某生物公司與被執行人桐城市某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10年10月26日立案執行。2013年8月19日,被執行人桐城市某香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與申請執行人綠翔生物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分次償還50萬元),按照協議規定,被執行人桐城市某香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於2013年8月21日將第一筆款項15萬元交付後,剩餘35萬元未還。另,2012年4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告人張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桐城市某香業有限公司,償還虹光投資公司人民幣38.88萬元。

該案於2012年5月15日由桐城市人民法院開始強制執行。後經過多次調解、執行,被告人張某某分次償還21.5萬元,桐城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扣劃1.3萬元。2013年桐城市某香業有限公司按城市規劃拆遷,拆遷補償共計9041250.95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用此筆補償款償還了公司所欠的其他債務,並將其中的153萬元分兩次轉入其妻王某玲個人賬戶,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致使該案無法執行。

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張某某於2015年9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為桐城市某香業有限公司,但張某某作為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組織實施了轉移公司拆遷所得補償款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義務協助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如果虛假報告財產、轉移財產,以致生效判決不能執行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九

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桐城市某製造公司於2001年1月9日註冊成立,登記股東為被告人張某及其子張某某,被告人張某為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公司經營。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張某出具借條,向安徽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某房地產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4年6月12日。同日安徽某房地產公司向被告人張某尾號為4417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500萬元。因被告人張某未按期歸還所借款項,安徽某房地產公司遂於2016年1月5日訴至桐城市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6日依法作出判決:限張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償付原告安徽某房地產公司款50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書於2016年3月31日生效。被告人張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安徽某房地產公司於2016年5月4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桐城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0日向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此後,被告人張某未依法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報財產,亦不履行生效判決。2016年8月3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1月2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並建議立案偵查,桐城市公安局於2017年1月9日決定對此案立案偵查。

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之子張某某以其身份證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一張尾號為5772的銀行卡,該卡辦理後交由被告人張某使用。被告人張某因害怕其賬戶被法院查封凍結,遂以此賬戶作為公司經營及個人消費賬戶。經查詢統計: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持有的該農行卡上有360餘萬元資金流水。其中含有桐城市某製造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向該賬戶轉賬47餘萬元及承兌匯票貼現貨款收入等資金來源。2017年3月13日,桐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依法提取被告人張某支付寶賬戶交易記錄:該賬戶在2016年期間約有48萬元的支出記錄。審理中,被告人親屬代其償還安徽某房地產公司50萬元,張某與安徽某房地產公司達成還款計劃,安徽某房地產公司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

桐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利用他人賬戶隱瞞、轉移財產,在經採取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張某在履行法院判決期間,借用其子銀行賬戶作為公司經營及個人消費賬戶,以此來隱瞞、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是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十

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4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8民終5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許某支付安徽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3455375.5元,並承擔違約責任。判決生效後,許某拒不履行。安徽某混凝土公司於2016年6月20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許某未按規定申報財產,也一直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許某名下有兩輛轎車,但執行法官到車輛管理所進行查封時,發現許某於2016年6月7日、9月6日將其名下的一輛別克轎車、一輛路虎轎車分別出賣並過戶給孫大偉、藏宇,所得款共計69萬元。

因許某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7年5月23日,桐城法院將該案移交桐城市公安局並建議立案偵查,桐城市公安局於同日立案。在偵查階段,許某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並取得了某混凝土公司的諒解。案經桐城市人民法院判決,以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將其名下的車輛進行變賣轉移,導致判決無法得到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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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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