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離石區濱河派出所轄區所有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按照省公安廳廳一網通一次辦平臺推廣要求結合《山西省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和一網通平臺流動人口管理和居住證申報項有效結合從即日起在本轄區內開展出租房屋信息採集工作,請本轄區內的房屋出租人及時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治安處罰法對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實施上述行為的,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

二、房屋出租人需承擔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辦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房屋出租人來所登記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

1、出租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張(聯繫方式);

2、出租人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未辦理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的,提供能證明房產所有權的手續複印件一份;

4、承租人所有家庭成員戶口本複印件一份(聯繫方式)。

請大家積極配合,自覺登記,共同營造一個宜居的城區治安環境!

濱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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