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身份證遺失被貸款,影響個人徵信
崔某因買房需要查詢個人徵信信息,發現個人名下存在多張信用卡,並存在數次逾期記錄。原來崔某幾年前將身份證丟失,被不法分子使用崔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信用卡。崔某經過艱苦報案、維權,才終於消除了自己名下的不良信用記錄。
法官說:身份證遺失被不法分子貸款,系被人冒名辦理,客觀上不承擔責任,但會造成個人信用信息的困擾。因此,要妥善保管身份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NO2:身份證遺失被盜用,莫名成為公司股東
郭某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自己被登記成為了某公司股東。因公司被吊銷未清算,自己作為股東被告上法庭承擔清算責任。經查明,郭某系身份證丟失後被異地冒用,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出資及參與公司經營的行為,最終經過多次民事、行政訴訟,郭某才得以正名。
法官說:身份證遺失被冒名登記為股東,沒有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在能夠證明自己確被冒名的前提下,不用承擔責任。但因涉及公司的工商登記,外部債權人的信賴利益等,維權之路並不簡單。
NO3:出借身份證上汽車牌照,肇事後被判承擔一定責任
王先生的親戚李某想要購買小汽車一輛,因資質受限便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證,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後來李某因交通肇事重傷了路人趙某,因賠償數額問題產生糾紛。趙某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和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王先生因出借身份證存在過錯,判決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法官說:機動車登記的所有人一般被推定為車輛的所有權人,交通事故中,一般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本案中,李某資質存在問題,王先生出借身份證具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NO4:出借身份證開辦公司,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與杜某、李某等均系親戚關係。因生意之需要,黃某要開辦一家公司,便借用杜某、李某等的身份證註冊了甲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驗資後被轉走90萬元。因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成為殭屍公司。債權人乙發現甲公司抽逃出資,便將各股東告上法庭。法院經審查認為,杜某、李某等能夠預見身份證被借用開辦公司的後果,且均系工商登記股東,債權人對此具有公示信賴利益,故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出借身份證用於開辦公司並被登記為股東,出借人對成為股東是有預期的,對債權人來講,出借人也是實實在在的股東,要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本案中,各股東客觀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以警告、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追究刑事責任等:(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五)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六)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七)相關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此外,因保管不善或不當使用身份證,還可能因為成為“名義所有人”而無端捲入一些糾紛,如侵權糾紛、合同糾紛、行政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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