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包養無責,嫖娼要罰?

為何包養無責,嫖娼要罰?

前言

包養和嫖娼,都有違我國善良風俗,為何前者不承擔法律責任,而後者有被行政拘留的風險?乍看,法律似乎有欺負窮人之嫌。實則不然,兩者法律後果的差異,是因不同部門法調整對象不同、保護利益不同而導致的。

一、

生活中常見的情境

1.甲男承擔了乙女全部生活開銷,兩人皆為單身、未婚。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2.甲男承擔了乙女全部生活開銷,甲男與乙女長期戀愛,甲男另有女友,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乙知情,當何論?

3.甲男承擔了乙女全部生活開銷,甲男與乙女長期戀愛,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甲男另有女友,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乙知情,當何論?

4.甲男承擔了乙女全部生活開銷,甲男與乙女長期戀愛,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甲男有妻,乙不知情 。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乙知情,當何論?如乙知甲有妻且知其妻為現役軍人,當何論?

5.甲男與乙女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甲男有妻,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乙知情 ,當何論?

6.甲男欲嫖娼,遇賣淫女乙,二人談妥價錢發生性關係,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如甲男為中共黨員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當何論?

7.甲男欲嫖娼,遇賣淫女乙,乙女不願與甲男發生性關係,甲男遂以迷藥致乙女昏迷,與之發生性關係。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8.甲男組織、強迫多名女性賣淫,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遇婦女乙,對其使用暴力迫使其賣淫,乙女不堪毆打而賣淫。甲男、乙女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二、

上述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後果

前五種情形,常被人們稱為“包養”。其中第1種情形,無論雙方是否為戀愛關係,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2、3種情形均為戀愛關係,在乙女不知情的情況下,甲男的行為堪稱“渣男”,受道德譴責。但無論乙女是否知情,雙方均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4種情境中,甲男,須依《婚姻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 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 、穩定地共同居住。),承擔非法同居的相應法律後果,包括在配偶提出離婚時准予離婚,並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如乙知甲有妻且知其妻為現役軍人,則乙女依《刑法》第259條第1款(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破壞軍婚罪。

為何包養無責,嫖娼要罰?

第5種情形,甲依《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罪,且須依《婚姻法》第32、45(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條承擔重婚行為的相應後果,包括准予離婚及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依《婚姻法》第45條,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訴,本案不屬於告訴才處理,即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乙知情則構成重婚罪,不知情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6種情形,治安管理處罰法稱為“賣淫嫖娼”,甲須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受治安處罰。

甲男如為中共黨員,則另由中共紀律檢查機關依黨內法規處理,如為公職人員則由監察委員會及其主管機關依《監察法》、《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規範作政務、行政處分。不過,如果甲男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嫖娼,或者乙女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則另依《刑法》第360條成立傳播性病罪;甲男明知乙女未滿十四周歲,則因姦淫幼女,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第7種情形構成強姦罪,第8種情形構成強迫賣淫、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罪,甲將依《刑法》第236、358條面臨刑事處罰。

為何包養無責,嫖娼要罰?

三、

為何“包養”與嫖娼承擔的後果不同

法律規則以“假定—行為模式—法律後果”為其必備的邏輯結構,法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法律對某種行為定性為否定性者,成為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係指因損害法律關係上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所產生的,相關主體應當 承擔的強制性不利後果。法律責任較為抽象,須結合具體情境判斷。承擔法律責任之人,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相應法律規定,對其實施人身、精神、財產等方面的強制懲罰措施,是為法律制裁。1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產生是因為分別違反了三種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均迥異之部門法 。損害三種不同的利益,所需承擔的三種不利後果不同,因此應分別接受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從直觀看,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為主要形式;行政責任以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為主要 形式;刑事責任有輕重之分,以刑罰、非刑罰處理方式和刑罰的附隨效果為其形式。在大多數情形中, 三種法律責任存在違法行為嚴重程度和數額上的差別,但並不能完全依照從輕到重的標準區分,其根本差異在於功能的不同。究竟追究何種責任,不僅要依據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更要考察所違反之部門法及責任規定所欲發揮的社會功能。損害不論如何嚴重,僅違反民法,造成平等私人主體損害即只有民事責任, 僅違反行政法、侵害行政管理秩序即只有行政責任;損害不論如何輕微,違反刑法、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應有刑事責任。三者可能聚合,但有區別。

例如,甲欠一千名債權人共計一億元不還,乙偷竊他人一萬元,就財產數量而論,前者社會危害顯重於後者,但前者違反民法是民事責任,後者違反刑法是刑事責任。如果甲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刑 法》第276條之一),或者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刑法》第313條),則另當別論。 在“一、....”所述各情形中,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其對應的權益處於刑法保護的核心領域,與違反行政法的“嫖娼”,與違反道德或民法的“包養”之間是質的差異;而重婚、破壞軍婚、賣淫嫖娼,其所保護的婚姻制度、現役軍人婚姻關係、兩性道德,位於刑法保護的非核心領域。判斷不法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還是刑事法律,其界限在於社會危害性大小,即量的差異。立法者可以選擇以何種手段加以規制。不能僅以數量大小、危害輕重來衡量責任種類。僅憑藉直觀經驗,認為責任輕者為民事,責任重者為刑事,非輕非重者為行政,並據此對三種不同的責任形式進行簡單的輕重比較,實為謬誤。

四、

結論

在明確以上各種情形的法律後果及背後的法理後,我們回到問題的本身。一般來說,“包養”持續時間更 長,對家庭關係和社會道德似乎損害更大,卻未必承擔法律責任;“嫖娼”即使僅一次,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要被行政拘留。為何?因包養所花費金錢遠遠大於嫖娼,包養人財力富厚,法律欺負窮人?

非也!蓋因所違反的法律部門不同,所涉部門法保護的利益不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自屬不同。首先,“ 包養”的行為不為我國的倫理道德所允許,但這種道德標準未被明確納入我國的法律規範體系,因此沒有明確對應的法律規制;其次,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如果“包養”符合民法規定的某些特定情形,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則承擔刑事責任。但其並未違反行政法,不承擔行政責任。 公職人員從事此行為,違反有關的行政法,才承擔行政責任。而嫖娼依據上述敘述,則有明確的法律規制,則需依照相應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1 參見李龍、汪習根著:《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320、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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