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現金違法嗎?

拒收現金違法!

你是否在生活中遇到過以下場景:

在菜市場買菜因為沒有零錢找回所以老闆拒收現金?抑或在旅遊景區小飯店櫃檯上貼著的“本店不收現金”的告示?又或者是在車站小超市收銀臺前收銀員告訴你買東西只能微信和支付寶支付?

我想,這樣的狀況鮮活又頻繁的出現在每個人生活中,但是現實中司空見慣的行為並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規定,這不,中央人民銀行剛剛發佈2018年10號文,要求各地方整治拒收現金行為。伴隨著支付寶等新型電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化,社會理應適應科技的高速發展,接納線上支付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便利;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拒收現金”損害了法律賦予人民幣的法定國家貨幣地位,屬於違法行為。

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做了相同的規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因此基於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視角,現金是人民幣的主要表現形式,拒收現金的行為當然違法。規範市場支付環境,整治拒收現金行為,不僅有利於打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而且對鼓勵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和諧發展有所裨益。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自由選擇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己選擇對商品和服務支付方式,作為經營者應該給予便利,而不能單方面損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整治拒收現金行為,同樣是保護那些不習慣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群體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

但是應予注意的是,央行的政策指引是中性的,它並非厚此薄彼。而是因為“未來”未來,轉型變革期的社會需要在包容未來的同時尊重傳統,真正營造一個規範合理,符合不同群體、不同業態、不同地域多元需求的支付環境。

法條鏈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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