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不支持6起砍伐林木訴訟 保護青山6000餘畝

生態環境,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海南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如何運用審判職能保護生態環境、服務生態建設、保障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綠色發展?駐守並管轄海南西部地區的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防止濫砍濫伐,於近日對6件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發包方解除合同、清除林木的訴訟請求,避免了東方市、昌江縣兩地共6000餘畝地上林木短期內遭到砍伐,保護了生態環境,為海南“生態立省”發展戰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東方三案:不符合法定解除要件合同不予解除

2003年初,東方市秦某、卞某、李某分別將各自土地發包給林業公司並簽訂《林業用地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46年,所營造林木原則上以六年為一個輪伐期,如推後砍伐最遲不得超過一年,收益分配為林木分成。簽訂合同後,林業公司投資種植樹苗,營造林木。第一輪伐期屆滿後,林業公司未按期採伐,雙方經協商,林木收益分配用支付承包費的方式變通執行。

第二輪伐期屆滿後,林業公司未依約按期砍伐林木。2017年5月10日,秦某等三發包人向林業公司郵寄送達《關於要求履行合同支付義務催告函》,要求林業公司收到催告函後10日內履行合同木材分成或分成款支付義務,並對其經濟損失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因林業公司未在10日內履行催告要求,三發包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林業公司自行清理地上林木返還土地並支付林木收益分成。

一審時,林業公司雖然表示同意第二輪伐期的分成方式按支付租金的形式履行合同,但一審判決還是支持了三發包人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清除地上近3000畝林木。宣判後,林業公司不服,上訴至海南二中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審理東方市的3起案件時,海南二中院認為,當事人約定承包費收取的方式為採伐後分成,第二輪約定的採伐期雖到期,但尚未採伐,三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了催收通知,十幾天後即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承包人願意按第一輪伐期採用的以支付承包金的方式變通執行、三發包人對這種變通支付方式無異議的情況下,合同目的並非不能實現,且承包人在涉案土地上做了大量投入,部分林木還涉及公益林,在合同尚未達到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解除合同並在三個月內清理林木處理不當,據此,依法改判駁回三發包人解除合同、清理林木的訴訟請求,判令林業公司依法支付三發包人第二輪伐期的土地承包金。

昌江三案:合同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予解除

2006—2007年期間,開發公司、蔣某、造林公司將其擁有使用權的林地共3000餘畝,分別發包(或轉包)給林業公司營造速生豐產林,雙方簽訂《林業用地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每期承包金在上一期屆滿並在三發包方提供合法發票給林業公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算支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因違約方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終止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林業公司未按照發票載明數額如期支付三發包方土地承包金。2017年,三發包方分別以公證送達《關於要求支付承包費告知書》或發《律師函》的方式,向林業公司催收土地承包金,並限期支付,否則視為解除合同。林業公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後,未在限期內支付承包金。

三發包方以林業公司拖欠土地承包金構成違約為由分別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土地承包金。一審時,林業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並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了給付義務,支付了三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金。一審法院分別駁回三發包方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三發包方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要求解除合同。

在審理昌江的3起案件中,海南二中院認為,雙方約定在發包人出具發票後,承租人按照發票數額30個工作日內支付土地承包金,現三發包人交付發票後,林業公司遲延給付承包金,林業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但在一審訴訟中,林業公司已經交付土地承包金,三發包人合同目的已基本實現,且林業公司願意繼續履行合同,不構成根本違約,故合同不應予以解除。對於逾期支付土地承包金造成的損失,三發包方可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林業公司賠償。海南二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三發包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承包方應誠信經營按合同履約

海南二中院法官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解除合同的要件有兩個,一個是一方當事人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另一個是該行為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上述案件中,林業公司雖有違約行為,但在訴訟過程中其願意或已支付土地承包金使合同目的並非未能實現,因此,林業公司行為並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時考慮到土地上有大量投入,部分林木已劃為公益林,簡單地判決解除合同和砍伐地上林木,勢必造成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破壞,綜合各種因素考慮,應維護合同穩定性,故判決合同不予解除。

法官同時還表示,雙方雖自願簽訂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本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林業公司卻因遲延給付土地承包金而引發諸多糾紛,其違約等失信行為引起六發包方的不滿,寧願解除合同終止合作,林業公司雖已彌補造成的損害,但其今後在繼續履行合同時應誠信經營,依約履行法定義務,按時給付土地承包金。

當前,海南正在打造“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上述六宗案件的妥善處理,不但保住了6000餘畝林地上的林木,實現了林木的有效利用和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保護了生態環境,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築牢了生態安全的司法屏障。

撰 稿:羅鳳靈 平英梅

制 作:趙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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