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檢察院通報公益訴訟一年「成績單」,八起典型案例公布!

河南商報記者 高鵬

7月31日,鄭州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暨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情況,併發布了八起典型案例。

【去年1月以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破壞環境資源犯罪38件68人,審查起訴145件317人 】

鄭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範俊說,2017年7月1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在鄭州全面推開。

一年來,兩級檢察機關來共發現案件線索185件,立案172件,辦理訴前程序153件,提起公益訴訟7件,支持起訴2件。通過辦案,全市共督促收回被欠繳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617餘億元;督促保護、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等國有財產3759萬餘元;督促收回和復墾被非法改變用途及佔用的耕地400多畝;督促清理汙染和非法佔用的河道29.1公里;督促收回被損毀國有林地和集體林地中生態公益林16.05畝;督促治理被汙染水域共計面積188.5畝。

2017年1月以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破壞環境資源犯罪38件68人,審查起訴145件317人。其中審查起訴汙染環境罪3件6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42件52人,非法採礦罪6件13人,盜伐林木罪12件13人,濫伐林木罪76件226人。

【典型案例一:新密一造紙廠固體廢物揚散、刺鼻臭味外溢汙染環境 】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高檢院民行廳連續下發兩個督辦通知,督辦新密市大隗鎮老普溝村土地汙染一案。經調查查明,老醬溝村造紙廠非法在該村建設造紙汙泥處置場所,因未及時採取有力防範措施,導致固體廢物揚散、刺鼻臭味外溢等汙染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周邊村民生產生活。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8月9日立案調查。2018年3月1日,針對不同行政機關怠於履職的情形,分別對有關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發出後,四家涉案單位非常重視,積極落實整改,採納群眾意見對汙染土地進行復墾,並對汙染事件及違法佔地負有監督職責的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警告等處分。目前該地已復墾到位,全部種上了林木。

典型意義:該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上級院的督導下,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採取兩級院聯動,數次到汙染事件發生地調查走訪當地群眾,深入瞭解案情,跟進督促整改,確保汙染整治、綠化復墾到位,有效解決困擾周邊群眾的環境問題,共同守護美麗家園。

【典型案例二:中牟縣人防易地建設費流失案 】

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中牟縣人防辦原主任聶某在審批項目時,採取形式上批准暫交少量易地建設費、實際上減免徵收的方法違規審核項目,導致1722.5911萬元鉅額國有財產處於流失狀態。

2017年7月4日,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防辦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之後縣人防辦仍怠於履行法定職責。中牟縣人民檢察院遂於2017年11月30日將人防辦起訴到中牟縣人民法院。案件於2018年4月27在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決中牟縣人防辦在對涉案項目人防易地建設費收取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的河南檢察機關首批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本案在開庭前,中牟縣人防辦在檢察機關的履職督促下,挽回國有財產損失841萬元,有力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促進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規範履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三:滎陽市索河水汙染治理案 】

滎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滎陽市第二高級中學等單位私設暗管將生活汙水直排索河,導致索河水質遭受嚴重汙染,而且造成了索須河流域水環境的破壞。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因滎陽市老城區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建設滯後,沒有配套的管網,相關部門監督管理相對滯後,索河流域的生活汙水習慣性排入索河。

鄭州市檢察院通報公益訴訟一年“成績單”,八起典型案例公佈!

(資料圖)

2017年9月29日,滎陽市人民檢察院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立即全面調查索河排汙口情況,共排查出汙水排放口41個,其中生活汙水排放口36個,工業企業排汙口2個。在對相關排汙口進行整治的同時,加強對索河流域排汙口全面監督和巡查,嚴厲打擊排汙單位違規設立暗管向索河偷排汙水行為,並向市政府遞交報告,建議市政府完善汙水治理設施,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水質達標排放。

典型意義:當地環保局和住建局等部門根據榮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針對索須河流城水汙染治理情況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政府。滎陽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2月份啟動了老城區雨汙水改造工程和索須河流城鄉鎮的農村汙水集中收集淨化工程,該項目總投資為10億餘元。該工程建成後將徹底改變索須河流城的水汙染狀況,真正實現索須河水清河美的目標,為淮河流域的水汙染治理髮揮更大作用。

【典型案例四:朱某秀非法佔用農用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倉庫、開設陶瓷城 】

2014年7月至11月,朱某秀在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毀壞其承包的中牟縣廣惠街劉中莊村南的林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倉庫、開設陶瓷城,致使106.1畝林地遭到破壞,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嚴重毀損。2017年11月24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中牟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12月20日,中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當庭宣判,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朱某秀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4萬元; 被告人朱某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排除妨礙,並按照林地恢復方案恢復土地原狀;承擔恢復原狀鑑定費1.56 萬元。

鄭州市檢察院通報公益訴訟一年“成績單”,八起典型案例公佈!

(資料圖)

典型意義:在該案辦理過程中,中牟縣人民檢察院主動與法院、林業局溝通,對朱某秀的銀行存款實施了財產保全,並委託林業局制定恢復方案,在判決執行的保障性和受損土地修復的科學性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實現檢察公益訴訟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保護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五:姜某金利用網絡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017年4、5月份,姜某金利用網絡開始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於2017年11月份以1850元的價格出售給鄭州市中原區的宋某揚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一隻,於2017年12月6日以1800元的價格分別出售給河北省承德市的張某舞和福建省古田縣的姚某宇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各一隻。經鑑定:被查獲的三隻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均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1.

姜某金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系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移交的廣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5.24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線索。鄭州市森林公安局於2017年12月6日對此案立案偵查,後於2018年1月5日向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該檢察院於1月12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5月21日提起公訴。7月18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姜某金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利用網絡實施販賣瀕危野生動物的典型事件。在公安機關對姜某金立案偵查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在偵查思路、取證方向上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促進了案件的順利辦理,有力打擊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努力維護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鄭州市檢察院通報公益訴訟一年“成績單”,八起典型案例公佈!

(資料圖)

【典型案例六:秦某夫非法佔用農用地開採鋁石 】

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夫在沒有辦理林地徵佔用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登封市大冶鎮西流村南坡開採鋁石,致使林地被大面積破壞,經鑑定,被破壞的林地面積18384.5平方米, 地類為未成林造林地。

2016年7月27日,登封市公安局對該案立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秦某夫於2016年7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2月21日秦某夫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被移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3月1日被提起公訴。2017年11月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秦某夫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典型意義:該案屬於保護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引起水土流失,當地農民多次要求解決,案件影響較大。登封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多次對涉案區域進行實地勘察,對被告人秦某夫的復植補種情況進行核實,最終被告人秦某夫不但在涉案區域進行大面積補栽樹木,並在審判階段自願交納保證金6萬元在登封市人民法院指定復植補種基地於2018年3月底前栽種樹木5000株,並保證成活率達到85%以上。該案的辦理不但有效的遏制了毀林開墾,打擊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行為,還促進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七:郜某合等人未經批准濫伐林木出售獲利 】

2016年4月至10月,郜某合購買文某、崔某、崔某懷、崔某強、郜某偉、郜某坡、郜某軍家的樹木,在未經林業部門批准及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將樹伐掉並出售獲利。 2017年9月14日,登封市檢察院對郜某合作出批捕決定,同年11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處郜某合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為登封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案件,當事人眾多,為提升普法效果,在案發地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通過釋案說法的方式對當地群眾進行了法制宣傳和教育。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是打擊了部丙合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更是運用法律監督方式守護好人民群眾的綠水青山。

【典型案例八:馬某偉未經許可出售舊蓄電池】

2017年4至5月,馬某偉在周口太康人王某飛未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廢舊蓄電池100多噸,用於王某飛拆解,提取鉛錠,涉案金額135萬餘元。同年5月至7月,馬某偉在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明港辦事處陶莊村東南地開辦廢舊蓄電池收購點,從事廢舊蓄電池收購工作。在收購儲存廢舊蓄電池過程中,對於廢舊電池滲出的含重金屬液體,馬某偉利用自已在收購站內挖掘的簡易坑池進行收集,對周邊土壤存在汙染。

2017年7月19日,民警在馬某偉開辦的廢舊蓄電池收購站突擊檢查,當場查獲馬某偉收購的廢舊蓄電池5噸左右。

2017年7月21日,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對馬某偉涉嫌汙染環境一案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馬某偉於2017年7月21日被抓獲歸案。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8月4日對馬某偉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於12月27日對馬某偉提起公訴。2018年2月8日,鄭州航空港區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馬某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典型意義: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成立時間短,轄區面積大,人員流動性大,農業人口占比較高,很多人普遍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做出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屢有發生。鄭州航空港區人民檢察院為提高轄區居民的法律意識,深入鄉鎮走訪摸排,依法監督國土部門和森林公安等部門移交非法佔用農用地、濫伐林木、汙染環境等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有效打擊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遏制了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