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到底該怎麼索賠?江蘇高院出台審理指南,統一司法尺度

生態環境損害到底該怎麼索賠?江蘇高院出臺審理指南,統一司法尺度

今年起,我國全面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由省市兩級政府作為原告向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索賠,修復環境。為了規範案件辦理程序,統一司法尺度,江蘇高院23日發佈《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指南(一)》和《關於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對環境汙染案件損害賠償、受理範圍、入刑標準等作出規定。

江蘇高院黨組成員、專職委員劉亞平表示,江蘇法院以最嚴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汙染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江蘇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在《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中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域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四)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嚴重影響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的;(五)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達200萬元以上,且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這類案件一審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法院管轄,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江蘇高院管轄。

對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明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此外,江蘇高院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包括應急性費用、恢復性費用、功能性損失費用、輔助性費用、其他合理費用等。

對於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江蘇高院在《審理指南》中突出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環境司法保護制度,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嚴格非監禁刑適用條件,依法懲治環境汙染犯罪,將承擔汙染治理、補種復綠、增殖放流以及勞務代償、繳納修復費用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狀況作為汙染環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劉亞平表示,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審理指南要求綜合考慮汙染環境行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以及犯罪行為發生後被告人處置、應對情況,正確適用刑罰,為此確定了量刑標準,統一了裁判尺度。比如,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總額超過200萬元的,可認定為“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上述費用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可認定為“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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