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賭球引發的殺母慘案

編者按: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慘劇實在令人唏噓,但在現實中並不鮮見。考慮到該類案件的特殊性,量刑時應還應充分考慮起動機、對象、後果等方面因素考慮其法律效應,還應兼顧社會效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當事人判處相對畸輕或畸重的刑罰。本案母子之間因賭球進而激發的矛盾爭鬥,兒子不滿母親對其教育遂將其殺害,法官應將如何兼顧法與情的平衡。

因賭球引發的殺母慘案

管某某故意殺人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管某某。

審理經過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刑訴[201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於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0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管某某因賭球負債在家中遭母親陳某某指責,遂用雙手猛扼陳頸部,致陳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隨後,管某某潛逃至江蘇省蘇州市直至2010年12月1日被抓獲。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殺死1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管某某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但辯稱其系一時衝動實施了扼壓被害人頸部的行為,並非故意殺害其母親,其行為應定過失殺人。

被告人管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對子女管教方式不當,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2、管某某的行為屬激情犯罪,主觀上系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3、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具有坦白情節;4、被害人的親屬,包括被害人的丈夫和妹妹等,均懇求司法機關對管從輕處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某因從2008年起使用信用卡透支參與網絡賭球,共欠下銀行數萬元債務。2010年10月22日左右,管某某將賭球輸錢一事告訴了母親陳某某,陳某某一方面答應盡力幫助管還款,一方面多次為此責罵管。2010年10月25日上午,陳某某在家中再次因管賭球輸錢而責罵管,管遂將陳摔倒在地上,並用雙手猛扼陳頸部,致陳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之後,管某某在客廳餐桌上留下一張給其父親管某的紙條,將殺害母親一事告知其父。隨後,管某某即逃離現場。當日下午13時許,管某回家後發現妻子陳某某已死亡,並看到管某某所留紙條,即報警。2010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管某某在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濱河路333號一體彩銷售亭內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偵查人員抓獲。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實施了將被害人推倒在地,並用雙手猛掐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的行為。管的供述表明,其掐被害人頸部,直至被害人手軟掉才鬆手。屍檢結論則印證了管的供述,並充分表明管扼壓被害人頸部時間較長、力度較大。管在作案後書寫的紙條也表明管在作案後明確意識到其已將被害人殺死。故綜合本案證據來看,管在實施作案行為時主觀上並非過失,也並非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管關於其系過失殺人及辯護人關於管的行為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均無事實依據,不能採納。

即使被害人陳某某在案發當日對被告人管某某確實有過打罵行為,也是在管賭球欠債,還要父母幫其歸還的情況下氣憤所至,不能據此認定被害人存在刑事案件意義上的過錯。辯護人關於被害人陳某某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管某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上述法律條款及《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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