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公司董事長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你怎麼看?

旅遊博覽李國平


29號長生之藥的老總高俊芳被依法逮捕,這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最起碼鬧得沸沸揚揚的,假疫苗事件主要負責人,沒有逃出法網之外沒有逃離國外,這就是一件讓人大快人心的事。下一步高俊芳將我面臨著嚴峻的調查。對他製作假疫苗流通到山東的事件。進行全面的跟蹤。這件事情是傷天害理的事,絕不能夠寬恕。也不能是罰了一些企業的錢。就意味著這些事情得到解決了。其實對待這樣的傷天害理的行為。就應該嚴懲不貸。他們被抓起來了,不能以製造偽劣的疫苗那樣定罪,因為他們造成的傷害。絕不是偽劣疫苗的造成的,而是假疫苗造成的,你們想想劣質的疫苗可能還有, 對孩子們提高防疫能力多少有些作用。可是這些假能一秒被鑑定為根本對防疫沒有任何的作用。你說這些害人的疫苗於假的又有什麼區別呢。所以我說,對待他們這種人就該以照作假疫苗的那種標準來定罪。判他無期徒行勇不得保釋和減刑。把他們公司的所有資產進行拍賣然後歸國庫。再拿出一部分錢來對那些受害的孩子們進行補償。



伊春美食美客


看到這份通告了,不得不說心情有些沉重!

7月29日,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逮捕,這也意味著,如果沒有其他新證據,高俊芳等人很有可能,最終被以相同的罪名,向法院起訴,並作出與此罪名相當的判決。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此罪名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在此之前,包括筆者在內,有無數網民在不斷呼籲,希望對高俊芳執行最嚴厲的刑罰,即判決其死刑,以解無數民眾心頭之恨。

但從目前查明的事實,以及批捕罪名來看,顯然與網民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

我們注意到,生產,銷售劣藥罪有兩個量刑幅度,要想最終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必須滿足”後果特別嚴重“的條件。

第二,何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

2009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對於這個問題有所說明。

根據以上雞解釋: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

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

第三,高俊芳等人最終可能被判何種刑期?

主要根據造成的患者傷害程度!

那麼,官方對於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是如何描述?

在7月27日19:34的”新華社“微博文章《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案件調查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一文中,有如下說明,文字內容如下:

另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近幾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應未見異常。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狂犬病疫苗接種後不良反應發生率為萬分之0.2,未見嚴重不良反應。2017年我國狂犬病發病人數為516人,近幾年呈逐年下降趨勢。

對照以上文字,我們大概可以猜出結果。

未見嚴重不良反應!

再對照2009年最高法,最高檢《解釋》,假如真的”未見嚴重不良反應“,就應當適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

即:高俊芳等18人,量刑幅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四,事情或許還有轉機,因為還有百白破呢?

當然筆者認為,生產、銷售劣藥罪並不只是高俊芳的最終罪名,因為在“提請批捕”中,只提到了狂犬疫苗,未提到百白破。

我們都知道,在某些複雜案件中,由於犯罪事實較多,需要查明的案情複雜,可以先就已經查明的一些犯罪事實,先期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然後等其他犯罪事實查清後,再行合併審理。

希望高俊芳一案,就是這種情況!

拭目以待!


99隨便


我的觀點是:

  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董事長高俊芳等18人提請批准逮捕,並不意味著必然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隨著掌握證據變化,罪名可能變更。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入罪,最高刑是無期;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最高刑是死刑。狂犬病疫苗無效等同於殺人,卻無法認定為假藥,只能認定為劣藥,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適應。

  高俊芳等人最大可能性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罪,如果證明銷售額超過200萬元,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下面詳細論述:


為什麼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批捕?

這次公安機關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董事長高某芳等18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可能很多人疑惑,為什麼不是生產、銷售假藥罪呢?這就涉及到假藥和劣藥的區別。

《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藥品管理法》第49條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綜上,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長春長生的疫苗是在生產記錄中造假,導致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種類不符。

因此,高俊芳等人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長生生物在疫苗造假過程中添加與國家標準不符的其他成分,則高俊芳等人可能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而非危險犯

這次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高俊芳等人人提請批准逮捕,基本可以推定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已經被認定為劣藥。

但是,並非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就必然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根據《刑法》第142條,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有該法定的犯罪行為)或抽象危險犯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即僅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是不足以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應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包括: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致人死亡,則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8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媒體曝光之後、高俊芳等高管被刑事拘留之前,長春長生生物和藥監部門均聲稱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就無法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除非辦案機關能夠證實涉案批次疫苗造成接種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公安機關以A罪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B罪批准逮捕,法院以C罪判決,這種情況在司法實務中並不罕見。隨著辦案程序的進行,掌握證據的變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有可能變更罪名。

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廢除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最高刑法無期徒刑。兩罪的入罪門檻和量刑相差很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門檻低,量刑高,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入罪門檻高,量刑比生產、銷售假藥罪低。

但是,劣藥的危害,就一定不如假藥大嗎?代購國外合法藥品入境,被認定為假藥,但可能是救命藥,卻最高面臨死刑;而國內藥廠生產造假,問題疫苗危害巨大,尤其像狂犬病這種死亡率極高的傳染病,疫苗無效等同於殺人,卻無法認定為假藥,只能認定為劣藥,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適應。

如果按照目前的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就無法對長春長生的高俊芳等人定罪。除非證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造成了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但這點是很難舉證的。因為狂犬病一旦發病,死亡率基本上是100%,狂犬病疫苗已經注射入體內,如何證明因果關係呢?

因此,我建議,由於藥品安全涉及公眾健康,人命關天,區分假藥和劣藥並無必要,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完全可以合併,同為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

對高俊芳可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判無期

但是,在刑法修訂之前,無法對長春長生的高俊芳等人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那麼,作出被人民日報批評為“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的惡劣行徑的高俊芳等人,難道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我認為,長生生物的高俊芳等人更大的可能性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罪。

《刑法》第149條作出了一個兜底性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即,如果辦案機關通過相關證據(如丟棄並意圖損毀的60塊電腦硬盤)能夠證明長春長生生物銷售問題疫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對高俊芳等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並未銷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2條,“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也即,如果涉案未銷售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貨值達到15萬元,也可認定高俊芳等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法律人周筱贇


不僅有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應該判她毀滅證據罪!

7月29日,長春新區公安分局對長生生物假疫苗事件涉事人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案件還在繼續,但這也算是給了廣大民眾一個初步的交待,牽動全國人民內心的重大案件終於有了一個初步進展,對此,我們也更加期待國家繼續嚴厲制裁相關違法人員,一個也不許放過!
據悉,在接受國家藥監局的飛行檢查之前,長春長生方面試圖銷燬存有高俊芳等人犯罪證據的60多塊電腦硬盤,他們這樣做不過是“垂死的掙扎”罷了,這種行為對他們來說只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此次國家嚴查的力度勢不可擋,誰敢從中作梗,不僅國家不允許,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譴責也會讓這些人無處躲藏。目前,長生生物已經接到來自吉林省藥監局關於針對去年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罰款長春長生344.29萬元,沒收其《藥品GMP證書》,真的是大快人心!


目前,長春長生相關文件已被查封,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到底會如何判刑,我國《刑法》做出規定:

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屋漏偏逢連夜雨,與此同時,資本市場迎來了退市制度的修改,明確提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有權作出暫停或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要求。而長春長生做出如此不能容忍之事,隨時面臨著退市的風險。這也從側面反應了我國對生產假藥劣藥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相比之前拘留的15人,這次相關部門的逮捕申請中又多出了三個人,相信隨著調查力度的不斷加大,將會有更多的真相水落石出,相關部門也會一個不落地將違法者揪出,判以最為嚴厲的處罰,還受坑害百姓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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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無畏之旅


本人回答了2個針對長生生物的問題,也在問題中對高俊芳罪名的走向做了回答,而今天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檢查機關批准逮捕,也完全印證了我前面的回答。

雖然並不符合主流輿論的譴責,不過這就是事實,雖然長生生物行為可惡,但是正兒八經來說確實只是“劣藥”,而以“生產,銷售劣藥罪”來定性批准逮捕,也確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從一開始我就回答了,高俊芳不會被判死刑,是因為定性為“劣藥”,最高頂多判無期,而現在公安以“生產,銷售劣藥罪”來提請檢方逮捕,已經可以說高俊芳死不了了。


當然,其實高俊芳這麼大年紀了,一直都養尊處優,而監獄又是很殘酷的地方,或許讓其坐牢是最好的懲罰,畢竟活這麼大年紀了,該享受的也享受了,死也沒什麼。

而做牢對於這種養尊處優習慣的人來說,可能是生不如死。有時候判死也並不是最好的懲戒手段。


不過以現在的情況來說,高俊芳判無期的可能性非常小,畢竟是公司行為,雖然高俊芳要負責任,但是責任並不會很大,看後續發展調查吧。如果能查出她有貪汙受賄的行為,嘿嘿……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首先糾正下出題者的常識性錯誤,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生生物公司董事長等18人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只能提請,而是否逮捕則由檢察院決定,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再由公安機關執行。


鬧的沸沸揚揚的問題疫苗事件今日又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了。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該起案件屬於結夥作案,按照正常的程序在刑事拘留三日後可以延長拘留至三十日,但是從7月24日刑事拘留到今天的提請批准逮捕,中間僅僅用了5天的時間,可以看出國家對該案件的重視程度。

從今天的通報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罪名提請逮捕的,也就是說對於長春長生的問題疫苗事件基本有了一個定性,是“劣藥”而並非“假藥”。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處以最高無期徒刑的處罰,而這批涉事狂犬疫苗並沒有投入市場,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很多人會憤憤不平,影響這麼惡劣的事情處理會這麼輕嗎?

我則不認為是這樣,因為從最近的通報的內容來看都是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違法犯罪事實。

我認為,如果某一起案件特別複雜,在30日的偵查時限內無法最詳實的固定證據,辦案機關可以先以一起案件啟動刑事程序,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可以有相對較長的時間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也是可取的。所以說在下一步高俊芳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百白破疫苗的調查取證工作也會隨之進行取證核實,如果有其他罪名的話,一經核實也會會快進入程序。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化國家的背景下,我們要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機關定會給大家一個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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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昇華帝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陳丹青曾說:一個社會有三大底線行業:一教育,二醫療,三法律。無論社會多麼不堪,只要教育優秀公平,底層就會有上升希望;

只要醫療不黑暗墮落,生命就會得到起碼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義,社會不良現象就能被壓縮到最小……

其實天災並不不可怕,但是這些人為的慘禍將我們的國民傷的體無完膚,在個人利益面前,這些人已拋卻了做人的底線,自甘墮落,為所欲為,致法律於不顧,做著傷天害理的事。

孩子是一個祖國的未來,換句話來說,假疫苗事件傷害的不僅僅是一個個孩子和家庭,這一定關乎到我們國家未來。

多行不義必自斃!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生生物公司董事長逮捕這件事對廣大的老百姓來講是一條大快人心的好消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概率就已經很大了,法律的正義之劍已高高擎起,在法律的審判席上正義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



鵬哥生活風向標


直接用視頻來回答。

無論做人,還是做事,都要有起碼的道德底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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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一貴


長春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批捕長春長生生物公司有關責任人,肯定令不少人失望,也有些出乎本人意料之外。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變質的、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

現查明的違法事實有:一是部分使用超過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那麼用變質原料生產的藥品必然是變質的;二是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即生產結束後未按規定檢驗藥品藥效;僅此兩條違法事實均已符合按假藥論處的條件。

個人認為應該以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請批捕。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這個案子要從嚴從重處理,長春警方的做法值得商榷。


唐人098


製造假藥,有違人倫,傷天害理,罪大惡極!

這件事驚動了中央,驚動了整個中國,畢竟關係到幼兒和病人的安危,關係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因為一支疫苗,可能毀掉的不僅僅是一個人的健康與生命,更是國民對國家醫藥安全的信任!

對這家生物公司的關停和處罰,對涉事人員的刑事追究,甚至於判決死刑,於情於法都不為過!

每每想起這些用於嬰幼兒的劣疫苗,用於急需救命的假疫苗,出離憤怒,以致心痛到無法呼吸!請問,長春長生生物公司的製造者,生產者,監督監管瀆職者和疾控中心的使用者,你們數鈔票的時候可曾聽到無辜的嬰兒的呻吟和哭喊了嗎?午夜夢迴,可否害怕遭天譴被雷劈!

相信有正義的呼聲,公正的法律,國家的重視,老百姓會得到一個明明白白的交待,唯利是圖草菅人命的罪人會被依法嚴懲,人人誅之而後快!

生活依然延續,本公平心,做善良人,做正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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