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拘後,案件應當幾日內移送檢察院?

楊愛萜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羈押期限一般是三日,暫有的證據不能夠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話,可以依法延長至七日,如果案情複雜、結夥多人多次案、跨地區流竄作案可以依法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還有七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

對於當事人,一般在拘留14天就能確定會不會被逮捕;複雜的就需要37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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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沒有延長羈押期限的,就是三日之內,如果延長至七日的就是七日以內報檢察院,如果延長至三十日的,就三十日之內報檢察院。但實際情況是一般都會延長,一般延長三十日居多,一般不會到滿期之日移交檢察院,都會至少提前一天。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有七天時間,所以就有刑拘之後37天見分曉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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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遲37天報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再最長2個月偵查階段。也就是說最遲不超過3個月零7天必到檢察院。也可以理解為批准逮捕後最遲兩個月到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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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羈押期限是三日,暫有的證據不能夠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話,可以依法延長至七日,如果案件複雜或多人多案,跨地區作案可以依法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有七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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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是七天檢查院部不批捕就。就要保釋。對於流竄作案案件複雜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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