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社保權益被侵害,要這樣做!否則損失太大了……

「警示」社保权益被侵害,要这样做!否则损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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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社保权益被侵害,要这样做!否则损失太大了……

眾所周知,用人單位給員工上社保是應盡的法定義務。但現實中,仍有不少單位存在不給員工上社保或少繳社保等現象。這不僅損害了員工權益,實際上,用人單位也因此存在很大風險。

公司未辦社保,員工無法從社保基金領取養老金

案例

鄒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退休職工。退休前,他在該公司連續工作長達18年,但公司一直以經營困難等各種理由,沒有為他辦理社會保險。退休後,由於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且又無法補辦相關手續,他曾多次要求公司賠償損失,但公司一直不予解決,甚至表示其社會保險權已過期作廢,還說法院不會管這種事的。

公司的說法對嗎?鄒某的損失該如何計算?

說法

公司的說法顯然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鄒某的情形符合該規定,他可以訴請法院判令該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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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未繳社保受到的損失該如何計算?截至目前,各地規定不一。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高級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三)(徵求意見稿)》第29條指出: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計算,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由當事人提供上述核算結果,在無法獲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核算結果時,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可按以下方式計算:工作年限/30年(就業年限)×[月平均養老金×12月×(80-60(男)或50或55(女,根據實際退休情況確定年限))]。

該公式中所提及工作年限即自2011年7月1日起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月平均養老金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相關部門公佈的北京市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數額。

公司故意拖延工傷申報時間,導致員工工傷認定不成應賠償

案例

2017年3月的一天,孔某在工作中被機器砸傷後住院治療,公司承諾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但由於公司一直沒有行動,孔某於2018年1月自行填寫了工傷認定申請表,並交給公司請求加蓋公章,但直至2018年4月,公司才給予蓋章同意。

申報材料遞上去後,社保部門以其申請超過了1年時效而未受理。之後,孔某又申請勞動仲裁,結果也沒被受理。無奈之下,孔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9萬元。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孔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

說法: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有用人單位、職工本人、職工近親屬等,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負有先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義務,即其應當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企業不履行該義務,工傷職工本人可以在1年內提出申請。

本案中,孔某在工作時受傷屬事實,符合工傷構成要件,公司理應履行法定義務,及時為他申報工傷。但公司故意拖延時間,有逃避義務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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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一系列不作為行為導致孔某錯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未能獲得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對此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孔某對自己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的待遇及其損失,主張由公司負責承擔,法院理當予以支付。

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補足

案例

萍萍是一家設備公司的女職工,工資由底薪和崗位工資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她生孩子休了產假。休產假期間,她每月只拿到了4500元的工資。

經多方打聽,她得知原來是公司沒有按她的實際工資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按照公司全員月平均工資4500元作為繳費基數的。那麼,萍萍有權要求單位補發差額部分嗎?

說法

萍萍有權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萍萍產假期間每月拿到的4500元實際上是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所支付給她的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可能等於、高於或低於其產假前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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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於設備公司是按本公司全員月平均工資4500元作為繳費基數的,因此,萍萍每月只能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領取4500元的生育津貼。

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而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這就確立了產假期間工資不降低的原則,即生育津貼應當與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一致。在這種情況下,萍萍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貼是4500元,低於生育前的每月工資5500元,其差額部分1000元應當由該公司予以補足。

不盡附隨義務損失失業保險,單位給付相關費用

案例

俞某於2016年1月被一家設備公司錄用,公司為他辦理了社會保險。2018年2月5日,俞某因不服管理,在爭吵中打傷了車間主任,結果公司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而辭退。

兩週後,俞某去失業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結果被告知設備公司並未報送相關材料,無法登記。俞某遂去公司交涉,不料,公司領導說俞某是因違紀被開除的,不符合享受失業待遇的條件,因而拒絕報送失業登記所需材料。

俞某對此信以為真,沒再繼續交涉。4個月後,俞某得知自己是有資格享受失業待遇的,自己被公司忽悠了,遂要求公司賠償。

那麼,法律會支持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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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俞某請求公司賠償,法律會支持。

《社會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需要用人單位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相關材料,包括失業人員的名單、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

本案中,俞某參加社保已有2年,也不是自己主動辭職,只要進行失業登記就可以享受失業待遇。可是,設備公司不僅不履行上述附隨義務,而且還忽悠俞某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條件,造成俞某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以致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俞某由此遭受經濟損失,有權要求公司進行賠償。俞某應享受的失業保險期限為12個月,設備公司應當按月賠償其12個月期間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等費用。

提醒:

職場人要留意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也應守法經營,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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