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實行全國最嚴格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塗料業將被嚴格監管

7月31日,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廣東省環保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據瞭解,該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汙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行政區域。粵東西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市行政區域。

《條例》指出,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將嚴重汙染大氣的工藝、設備、產品列入淘汰類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禁止新、擴建列入淘汰類目錄的高汙染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類目錄的工藝、設備、產品。

《條例》要求,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汙染項目

《條例》指出,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要求推動工(產)業園區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工業佈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工(產)業園區。排放惡臭汙染物的化工、石化、製藥、製革、骨膠煉製、生物發酵、飼料加工、傢俱製造等行業應統一規劃、入園管理,現有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汙染物排放。

《條例》第三十六條(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控制規定),省人民政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本省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制定相應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明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級,並向社會公佈。

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限值標準。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級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註。

第三十七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範體系)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本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揮發性有機物最佳可行技術和治理要求) 排汙單位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從源頭、生產過程及末端選用最佳可行技術,並完善監督管理制度,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行業最佳實用大氣汙染控制技術。

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優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級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環保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或不適宜密閉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三)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四)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對產生有毒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汙單位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十九條(揮發性有機物臺賬管理)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服務業等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和使用原料、輔料的數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四十條(LDAR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有機醫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省標準、技術規範建立洩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洩漏。

石油、化工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維修、檢修時,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製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產生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銷售、使用超過限制標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或未按規定在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準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超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或未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採取最佳可行技術、最佳使用大氣汙染控制技術、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汙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洩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未按要求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廣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要達到的總體目標,其中制度方面:建立全國最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制度,實行全國最嚴格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培育全國最具競爭力的綠色環保產業

,構建環保自覺深入民心的良好氛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塗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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