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執結一起見義勇爲受害責任糾紛案

湖南法院網訊 “非常感謝法院幫助我們拿到我兒子見義勇為的補償款,要是沒有臨湘市人民法院強有力的執行,僅憑我們自己的能力是很難拿到這筆錢的”申請執行人郭某、張某說道。

2015年8月,申請人的兒子郭某參加同學的升學宴,與羅某等同學去旁邊的河巷游泳。期間,羅某因體力不支發生溺水,郭某見狀,立馬與其他同學施救,成功將羅某救起,但郭某自己卻再也沒能游上來。郭某家人哭得肝腸寸斷,因見義勇為補償問題與羅某家人發生爭執。最後,郭某的家人訴至法院,法院依法認定了郭某的見義勇為行為,因羅某在郭某的損害中存在過錯,法院依法酌情判決羅某及其監護人共同補償申請人30000元。

2018年3月22日,申請人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立即行動起來,依法向被執行人鄧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並調查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丈夫羅某已是肝癌晚期,兒子羅某在軟件學校讀書,每月開支就要4000多元,家裡唯一收入來源就靠自己在市場擺攤維持家庭的開支,已欠下十多萬的外債。徵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執辦法官組織雙方到法院協商,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自願放棄6500元,目前被執行人東拼西湊的23500元已交到的申請人的手中,案子得到執結。

見義勇為是責任感的體現,郭某見到同學遇到危難,不顧個人安危,積極勇敢地去救助他人,屬見義勇為行為,應為社會倡導和鼓勵。同時,救人時也要量力而行,科學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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