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務問答

招投標實務問答

投標商對收到異議的回覆進行了反駁,需要回復到投標商滿意為止嗎?

收到異議後回覆給投標商,投標商又針對給他們的回覆進行了反駁,需要一直回覆到投標商滿意為止嗎,還是回覆一次後可以不予理睬,如還有異議是否可以去投訴?

嶽小川:答覆異議是招標人的義務,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覆。做出答覆前,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的答覆內容應該有針對性,不應迴避問題。如果招標人已經做出答覆,就可以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投標人對異議答覆不滿意,就同一問題重新提出異議,招標人可以不予答覆。如果在異議期內,同一投標人又針對其他問題提出新的異議,招標人仍應予以答覆。

加分項是否會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

嶽小川:加分項一般不會排斥潛在投標人。加分項是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按照一定的規則予以加分。如果加分項設置不合理,會出現對特定投標人的傾向性加分,這是為《招標投標法》所禁止的。

混合所有制企業招標,其股東能否參與投標?

國有企業增資擴股後,有民營企業入股。公司採購設備是這個民營股東生產的,是否可以不招標?如果招標,是否允許這個民營的股東參與投標?

郭憲:如果採購設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且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則無論作為招標人的公司其股權結構如何,都應當進行招標。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招標人的股東參與投標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只要是公平參與投標競爭,就應當被允許。除非有證據證明其與招標人存在串標行為,否則應該可以參加投標。

關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評標價計算

計算進口關稅時CIF的價格基數是否應當是算術修正和供貨範圍偏離調整後的價格,還是隻是計算修正後的價格即可,不用考慮供貨範圍的偏離?

郭憲:進口環節稅計算時CIF價格基數是算術修正後的投標價,相當於進口清關時的合同完稅價格,投標人不能因為存在供貨範圍偏離而獲得額外補償,因此,不應考慮供貨範圍偏離。

招標項目被暫停,投標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某工程項目開標後有人提出異議,後被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暫停招標。現在這個項目暫停招標已接近一個月時間了,請問投標保證金可以退還嗎?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張志軍:招標項目責令暫停期間,投標保證金不宜提前退還。

招標項目設置投標保證金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合同締約過程中招標人的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後至中標人確定之前,不得修改或撤銷投標文件;二是保證投標人被確定為中標人後,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綜合上述條款,從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和擔保期限來看,如該項目因故暫停且未超過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保證金不宜提前退還。

製造商和代理商同時投同一個包件怎麼辦?

某個貨物招標項目在開標時發現製造商和銷售代理商都參加了這個項目的投標。招標文件就此情形沒有做出規定,請問該如何處理?

張志軍:不太清楚這個項目是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項目,還是政府採購貨物招標項目?相關法律文件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如該項目屬於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有類似規定: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個人理解,上述法條雖然禁止的是製造商同時委託多家代理商投標,但其立法目的係為了防止多個投標人就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同時投標,以免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競爭。因此,針對本例中所稱的製造商和代理商同時投標的情形,可參照上述規定,在評審階段對製造商、代理商提交的投標文件分別做否決投標處理。

如該項目屬於政府採購貨物招標項目,財政部《關於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覆函》(財辦庫〔2003〕38號)規定: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依據這一文件精神,本項目可參照上述規定將製造商和銷售代理商按一個供應商計算,並進入後續評審程序。

業主評審被證實有吃請行為應如何處理?

某施工招標項目評標結果已經公示。經供應商舉報後調查證實:業主評委在招標評標活動期間多次接受某投標人的吃請,但該單位並未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請問:該評審結果是否有效?後期對該項目應該如何處理,要不要重新評審或重新招標?

張志軍:該業主評委的評審結論無效。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該業主評委在招投標活動期間多次接受投標單位的吃請,違背了上述規定,應當主動迴避。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由於本項目已評審結束,建議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做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的規定,更換該業主評委,由更換後的其他業主代表對本項目進行重新評審並打分彙總後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其餘依法抽取的評審專家的評審結論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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