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全文公布

《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公布

《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公布

中共河南省委在通知中指出,《細則》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要求,對全省各級各類黨組織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方式和工作機制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推進我省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省委黨內法規。

中共河南省委關於印發

《河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組(黨委),省管各企業和高等院校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河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是增強全黨“四個意識”的重要途徑,對於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是黨務公開領域的基礎主幹法規,為做好黨務公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細則》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條例》要求,對全省各級各類黨組織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方式和工作機制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推進我省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省委黨內法規。

全省各級各類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實踐中謀劃和推進。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報道,各級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要把《條例》《細則》列為培訓課程。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實際,編制好黨務公開目錄,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強化督促檢查,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確保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條例》和《細則》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中共河南省委

2018年5月15日

河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全省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各級黨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組織,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來謀劃,放到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來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統籌推進,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條建立健全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組織是實行黨務公開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成立由黨委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履行謀劃部署、組織推動、考評獎懲等職責。黨委辦公廳(室)是領導小組工作機構,承擔本級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各級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領導經濟社會發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七條省、省轄市、縣(市、區)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安排部署情況,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舉措等重大決策部署和推進落實情況,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年度目標任務、階段性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黨的建設情況;

(四)重要會議、文件、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各級黨委在公開上述黨務時,應當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突出以下內容:

省委應當注重公開省黨代表大會、省委全會、省委常委會會議及省委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等重要會議情況,幹部選拔任用、教育管理監督情況,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情況,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情況,重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立改廢釋等情況;

省轄市黨委應當注重公開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執行省委部署的具體政策措施,特別是涉及全市的重要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民生實事的決策及落實等情況;

縣(市、區)黨委應當注重公開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際成效,特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舉措和落實情況,黨員群眾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處理等情況。

第八條全省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基層黨組織,以及其他基層黨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領導班子分工、機構調整、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幹部選任、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創先爭優、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評價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聽取、反映和採納黨員、群眾意見和建議,幫助黨員、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辦理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黨的基層組織在公開上述黨務時,應當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突出以下內容: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重點公開領導本地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等情況;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等情況;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等情況;

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等情況;

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等情況;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等情況。

第九條全省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辦法規定,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全省各級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應當根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貫徹落實黨委決策部署,研究部署職責範圍內工作,抓好機關黨的建設,加強對本單位群團工作領導等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本級黨委領導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加強所屬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等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討論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等情況。

第三章 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各級黨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二)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三)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黨內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省紀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四章 公開的程序

第十三條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的原則,由黨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組織有關部門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四條黨務公開時限應當與公開內容和範圍相適應,原則上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即時公開。長期性、固定性的內容長期公開,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階段性、常規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性、臨時性、緊急性工作即時公開。

第五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五條各級黨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以因地制宜、簡便高效為原則,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有效公開。

(一)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彙編)文件、編髮簡報、幹部教育培訓、在黨員活動室以及局域網發佈等方式進行公開。

(二)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發佈。充分發揮新興媒體和其他公開載體作用,注重運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官方網站平臺和官方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進行發佈。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黨委以及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黨務公開可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協調運轉,統籌使用各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

有條件的黨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八條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制度。各級黨委應當有計劃地邀請本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全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及黨委有關專題會議等。探索建立黨員旁聽黨委會議制度。

(二)黨內情況通報反映制度。各級黨組織應當及時準確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黨內情況,暢通黨內情況反映渠道,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三)黨內事務諮詢制度。各級黨組織在醞釀、討論、研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問題時,對適宜公開的事項,應當在一定範圍內諮詢有關黨組織、黨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各級黨組織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根據決策內容、職能範圍和影響程度,聽取有關黨組織、黨員意見建議,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還應當以適當方式徵求群眾意見建議。

(五)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制度。各級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的內容,綜合採用事先、事中、事後等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官方網站、會議文件等載體進行公示,也可通過舉辦聽證會等方式讓黨員群眾積極參與重大決策。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保密審查機制。黨組織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審查制度,嚴格依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黨務信息進行審查並確定是否公開。對內容是否涉密不明確或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定密權限報國家保密部門審查後確定。

第二十條風險評估機制。黨組織有關部門在提出公開事項時,對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關注度高、影響範圍廣的重大事項,應當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對預案。

第二十一條信息發佈機制。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新聞發言人負責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黨務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的總體策劃和組織實施。根據授權組織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權威信息,闡釋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二條政策解讀機制。黨組織有關部門在發佈重要黨務信息時,應當同步推進相關信息發佈和政策解讀工作,積極運用黨務公開平臺和載體進行權威解讀。

第二十三條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機制。黨組織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宣傳、網信等部門做好黨務公開輿情監測反饋,密切關注公開信息的輿情動向,增強輿情研判的科學性,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確保意識形態安全和新聞媒體輿論穩定可控。

第二十四條應急處置機制。將黨務公開應急處置納入各級應急處置工作範圍,在監測到因黨務公開引發的突發事件後,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動態、準確、權威地發佈相關信息,積極應對、妥善處置。

第七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以及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健全完善考核辦法和標準,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每年適時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由黨委辦公廳(室)圍繞黨務公開時度效等,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並督促推動整改。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結果應當作為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八條在黨務公開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公開而未公開,或未按規定程序公開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三)擅自擴大或縮小公開範圍的;(四)違反黨的紀律和保密規定的;

(五)對違反黨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拒絕、干擾、阻撓對黨務公開的檢查監督,或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的;

(七)其他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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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張 建

統籌:朱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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