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警·第十一期:以公務差旅爲名從事私人活動

每日一警·第十一期:以公务差旅为名从事私人活动

“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十一期##

以公務差旅為名從事私人活動

案例

塔河縣政法委原主任科員王凡(2018年已退休)違規公款國內旅遊問題。2016年10月22日、28日,王凡分別去北京、石家莊兩地出差。10月29日,其從石家莊乘坐飛機前往義烏、白象、樂清、桐鄉、海寧等地遊玩,11月8日回到石家莊繼續工作。11月12日返程後,王凡將9天遊玩花費的3780元在單位核銷。2018年4月,王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已收繳。

簡釋

所謂以公務差旅為名從事私人活動,是指黨員幹部違反公務差旅管理規定,假借公務出差名義從事探親訪友旅遊等純私人活動。公務差旅活動是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安排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活動。公務差旅既涉及人的外出,也涉及經費的開支。為了控制費用,提高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差旅活動、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個單位對公務差旅活動都有嚴格的規範和批准程序。一般來說,出差的目的是為了工作,出差的程序需要由機關單位內部有關負責人批准,出差的費用按標準由公款支付。打著公務差旅活動的名義從事私人活動,對公共財產造成了揮霍浪費,也由於外出人員藉機不上班,影響了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提醒

以公務差旅的名義從事私人活動,並由公款支付差旅費用,實際上是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對公共財產的揮霍和侵佔。這種公私不分,明明是私人活動卻由公家埋單的行為,是對權力的濫用,是對制度的冒犯,應當堅決予以反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 ,一律不準借開會、考察、學習、培訓、參展、招商、招標、招生等名義組織變相旅遊或者從事私人活動;一律不準要求、接受下屬單位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支付費用的旅遊、度假活動;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或親友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遊或度假。對違反規定者要嚴格問責,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單位違規的要嚴肅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用領導幹部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用公款旅遊或度假的,不論領導幹部本人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廣大黨員幹部要時刻警醒,分清公與私,切莫貪圖公家便宜,濫用權力,鑽制度的空子。

鏈接

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②《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③《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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