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訴訟離婚時,對婚前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的效力認定

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雙方在領證結婚前,為了避免將來產生離婚糾紛,通常會簽訂一份婚前協議,約定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婚前與婚後對外債務的承擔以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本文現擬對婚前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約定的效力進行分析:

徐某甲和戚某於2010年認識並確認戀愛關係,期間戚某懷孕。2011年3月13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並約定: 今後夫妻雙方如感情破裂,子女的撫養監護權歸男方,女方擁有探視權。次日,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1年9月23日,戚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後,雙方性格脾氣不合,矛盾不斷激化無法調和,導致雙方長期分居。兒子徐某乙出生後基本跟隨戚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徐某甲在與戚某分居期間經常有來探視兒子徐某乙。2014年6月27日徐某甲起訴離婚,並主張根據《婚前協議》將兒子徐某乙的撫養權判歸徐某甲。另查,戚某有自有房產,有穩定收入,並持有護士執業證書、英語三級口試成績合格證,曾有捐助殘疾人的事實。徐某甲現一人租房在外,從事烘焙工作,月收入為人民幣3000-5000元。

夫妻訴訟離婚時,對婚前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的效力認定

法院觀點

  • 《婚前協議》簽訂時未考慮徐某乙的利益,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屬無效約定。
  • 徐某乙尚年幼,因其出生後基本跟隨戚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較穩定的生活環境,戚某有固定收入及自有住房,戚某相比徐某甲生活條件更有利於子女撫養,故判決徐某乙由戚某撫養。
夫妻訴訟離婚時,對婚前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的效力認定

法客說法

  •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1.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歸女方。
  2. 哺乳期後的子女至未成年前,從有利於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父母各方的經濟條件、薪資待遇、工作環境以及對子女的撫養經驗等因素,作出對未成年子女有力的判決;一般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宜隨意改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及生活環境。
  3. 子女成年後如面臨父母離婚的,離婚糾紛中不再涉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 婚前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的約定無效

婚前協議中,約定如雙方離婚則將未出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某一方的,因簽訂協議時子女未出生,該約定無法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時,未來擁有撫養權一方的生活狀況是否有利於子女成長,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該類協議條款損害了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屬無效約定。

夫妻訴訟離婚時,對婚前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歸屬條款的效力認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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