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时,对婚前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在领证结婚前,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离婚纠纷,通常会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婚前与婚后对外债务的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本文现拟对婚前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约定的效力进行分析:

徐某甲和戚某于2010年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期间戚某怀孕。2011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并约定: 今后夫妻双方如感情破裂,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归男方,女方拥有探视权。次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23日,戚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矛盾不断激化无法调和,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儿子徐某乙出生后基本跟随戚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徐某甲在与戚某分居期间经常有来探视儿子徐某乙。2014年6月27日徐某甲起诉离婚,并主张根据《婚前协议》将儿子徐某乙的抚养权判归徐某甲。另查,戚某有自有房产,有稳定收入,并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英语三级口试成绩合格证,曾有捐助残疾人的事实。徐某甲现一人租房在外,从事烘焙工作,月收入为人民币3000-5000元。

夫妻诉讼离婚时,对婚前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

法院观点

  • 《婚前协议》签订时未考虑徐某乙的利益,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属无效约定。
  • 徐某乙尚年幼,因其出生后基本跟随戚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活环境,戚某有固定收入及自有住房,戚某相比徐某甲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抚养,故判决徐某乙由戚某抚养。
夫妻诉讼离婚时,对婚前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

法客说法

  •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
  2. 哺乳期后的子女至未成年前,从有利于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各方的经济条件、薪资待遇、工作环境以及对子女的抚养经验等因素,作出对未成年子女有力的判决;一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及生活环境。
  3. 子女成年后如面临父母离婚的,离婚纠纷中不再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 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约定无效

婚前协议中,约定如双方离婚则将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某一方的,因签订协议时子女未出生,该约定无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时,未来拥有抚养权一方的生活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类协议条款损害了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属无效约定。

夫妻诉讼离婚时,对婚前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效力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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