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熱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國際商事法庭司法解釋

「法治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國際商事案件的界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問題作出解釋,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為依法公正及時審理國際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設審判機構。

根據規定,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並獲准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

關於國際商事案件的界定,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案件為國際商事案件。

根據規定,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將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規定明確,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確定爭議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應當適用域外法律時,可以通過當事人、中外法律專家、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相關使領館等途徑查明。

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規定明確,國際商事法庭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選擇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經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發調解書;當事人協議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的,可以在申請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開始後,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證據、財產或者行為保全。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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